我所承办潘*故意伤害罪成功不予起诉。
2009年4月14日23时许,被害人谭*与朋友韩*等人在小塘狮岭某酒城一间包间内喝酒,期间韩*和酒吧保安梁*发生争执,期间韩某受伤送院。韩*包好伤口后,伙同被害人谭*等四人驾驶面包车回到酒城准备找梁*等人寻求赔偿。与此同时,孔*(酒城老板)得知韩*等人寻仇的信息后,立即召集酒吧看场的潘*等人商量教训对方。之后等到被害人谭*等人刚下车的时候,即被被告人潘*(委托人)等人持刀枪等械具追打,谭*等人四散逃走。谭*等人乘坐的面包车遭受多处毁坏,受害人李*被对方开枪击中颈部和左肩腋下,谭*被被告人潘*等人追砍,左手前部被砍断,右手被砍伤。经南海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损伤属重伤,伤残程度评定为五级伤残。2019年12月10日嫌疑人潘*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如下决定: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证实嫌疑人在案发现场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因此2020年6月22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潘*不起诉。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潘*故意伤害罪成功不予起诉。
2009年4月14日23时许,被害人谭*与朋友韩*等人在小塘狮岭某酒城一间包间内喝酒,期间韩*和酒吧保安梁*发生争执,期间韩某受伤送院。韩*包好伤口后,伙同被害人谭*等四人驾驶面包车回到酒城准备找梁*等人寻求赔偿。与此同时,孔*(酒城老板)得知韩*等人寻仇的信息后,立即召集酒吧看场的潘*等人商量教训对方。之后等到被害人谭*等人刚下车的时候,即被被告人潘*(委托人)等人持刀枪等械具追打,谭*等人四散逃走。谭*等人乘坐的面包车遭受多处毁坏,受害人李*被对方开枪击中颈部和左肩腋下,谭*被被告人潘*等人追砍,左手前部被砍断,右手被砍伤。经南海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损伤属重伤,伤残程度评定为五级伤残。2019年12月10日嫌疑人潘*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如下决定: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证实嫌疑人在案发现场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因此2020年6月22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潘*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