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邓*商标权侵权成功调解降低赔偿。
被告邓*(委托人)未经原告安*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中山市某镇开设制衣厂生产标注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服装。后该侵权被发现,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制衣厂进行查处,查明该制衣厂系无证经营,查获侵权商标短袖T恤成品150件和短袖T恤半成品224件。此后,原告安*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赔偿,被告邓*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委托之后,办案团队迅速研究案情,发现我方侵害对方商标权事实确凿,遂确定办案方向为尽量与对方和解,减少我方当事人损失。
确定办案方向后,办案团队通过检索研究相关判例,预估了对方对赔偿额的心理预期,在此基础上本着尽量减少当事人损失的原则多次与对方进行谈判,使对方数次减少索赔额。最终达成和解,当事人对此表示相当满意。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一、被告邓*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原、被告一致同意由被告邓*一次性向原告安*公司支付赔偿款3800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原告不得就本案纠纷以任何方式追究被告的任何责任。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邓*商标权侵权成功调解降低赔偿。
被告邓*(委托人)未经原告安*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中山市某镇开设制衣厂生产标注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服装。后该侵权被发现,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制衣厂进行查处,查明该制衣厂系无证经营,查获侵权商标短袖T恤成品150件和短袖T恤半成品224件。此后,原告安*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赔偿,被告邓*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委托之后,办案团队迅速研究案情,发现我方侵害对方商标权事实确凿,遂确定办案方向为尽量与对方和解,减少我方当事人损失。
确定办案方向后,办案团队通过检索研究相关判例,预估了对方对赔偿额的心理预期,在此基础上本着尽量减少当事人损失的原则多次与对方进行谈判,使对方数次减少索赔额。最终达成和解,当事人对此表示相当满意。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一、被告邓*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原、被告一致同意由被告邓*一次性向原告安*公司支付赔偿款3800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原告不得就本案纠纷以任何方式追究被告的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