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我所承办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功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公司)与被告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7日签订了两份《钢材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及2019年5月11日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钢材,两批货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501973.70元。原告又于2019年10月、12月向被告开具了货物发票。按照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货物后60日内付清全款,截至2020年5月27日,被告仅支付了301973.7元的货款,尚有货款人民币200000元未付清。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不予支付。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随即办案律师起草起诉状、举证清单等法律文书,向委托人了解被告财产情况,对被告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最终,一审法院支持我方诉求,被告美*公司向原告刚*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在执行阶段全部执行到所有款项合计235026.93元。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美*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刚*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感谢您的关注,当前客服人员不在线,请填写一下您的信息,我们会尽快和您联系。
我所承办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功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公司)与被告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7日签订了两份《钢材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及2019年5月11日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钢材,两批货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501973.70元。原告又于2019年10月、12月向被告开具了货物发票。按照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货物后60日内付清全款,截至2020年5月27日,被告仅支付了301973.7元的货款,尚有货款人民币200000元未付清。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不予支付。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随即办案律师起草起诉状、举证清单等法律文书,向委托人了解被告财产情况,对被告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最终,一审法院支持我方诉求,被告美*公司向原告刚*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在执行阶段全部执行到所有款项合计235026.93元。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美*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刚*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