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21.10.20】我所承办余*著作权一案成功争取减免赔偿
发布时间: 2021-10-20 | 12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余*著作权一案成功争取减免赔偿。

一、 基本案情

原告万*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享有《**小纵队》及其角色形象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被告于*在淘宝开设了名称为“猪*焙”店铺,未经原告许可,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上传了被诉侵权产品为《**队长》、《呱*》、《**生》、《**鱼艇》、《**小纵队》烘焙蛋糕装饰插牌的产品图片,并建立了销售链接上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遂原告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5个案件起诉,合计要求赔偿10万元。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 代理过程

于*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后,办案律师积极搜集与本案相似的案例,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地研究与分析并积极取证,以其证明被告产品有合法来源。办案律师向法院提出,被告使用的涉案蛋糕插牌是从淘宝平台购买,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故意。此外,原告的著作权不具有知名性,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自身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提交的答辩意见,5个案件仅需赔偿2.5万元,比10万诉求大大降低,7.5万元,达成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队长》;

二、被告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5000元。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呱*》;

二、被告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5000元。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生》;

二、被告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5000元。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鱼艇》;

二、被告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5000元。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小纵队》;

二、被告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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