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9)粤06民终14号
【委 托 人】孙*(原告)
【审理程序】二审
【代理结果】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回定金、利息等共7万多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王金和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5日,第三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居间介绍委托人孙*与被告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委托人作为买方,被告郑*作为卖方代理人,将被告李*名下位于顺德市北滘镇碧桂园某房产附加一个固定车位以总价1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委托人(属于被告李*和被告梁*的夫妻共有财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10万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100万元,余款于过户当天支付。合同签订后当天,委托人孙*向被告郑*的银行账号分二次支付定金10万元。后由第三人代委托人向银行申请贷款。2017年5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出台新的限购政策,限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后委托人孙*多次联系被告郑*退款,被告郑*以各种理由推诿。委托人孙*认为,新出台限购政策,致使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属于不可抗力,被告应向委托人孙*退回所收定金。但委托人多次要求退款,各被告拒不理睬。被告李*、梁*委托被告郑*代为转让案涉房产,其后果应由被告李*、梁*承担;被告郑*是实际收款方,应在收款范围内对外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但一审法院只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驳回其它诉讼请求,孙*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上诉。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8年8月28日,孙*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积极搜集与本案相似的因政策原因解除合同的案例,快速准备好上诉材料。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律师曾多次进行沟通谈判。在二审庭审中,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郑*向委托人孙*返还定金7万元及利息,达成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二审判决书如下:
1、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被上诉人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孙*返还定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驳回上诉人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2、郑*、李*、梁*是否应向孙*返还定金10万元及利息。
四、律师点评
在涉案标的金额较大时,务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等额财产,以保证执行的顺利,以免赢了官司输了钱。因此本案中我方胜诉了,并快速收到款项,达成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9)粤06民终14号
【委 托 人】孙*(原告)
【审理程序】二审
【代理结果】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回定金、利息等共7万多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王金和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5日,第三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居间介绍委托人孙*与被告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委托人作为买方,被告郑*作为卖方代理人,将被告李*名下位于顺德市北滘镇碧桂园某房产附加一个固定车位以总价1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委托人(属于被告李*和被告梁*的夫妻共有财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10万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100万元,余款于过户当天支付。合同签订后当天,委托人孙*向被告郑*的银行账号分二次支付定金10万元。后由第三人代委托人向银行申请贷款。2017年5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出台新的限购政策,限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后委托人孙*多次联系被告郑*退款,被告郑*以各种理由推诿。委托人孙*认为,新出台限购政策,致使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属于不可抗力,被告应向委托人孙*退回所收定金。但委托人多次要求退款,各被告拒不理睬。被告李*、梁*委托被告郑*代为转让案涉房产,其后果应由被告李*、梁*承担;被告郑*是实际收款方,应在收款范围内对外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但一审法院只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驳回其它诉讼请求,孙*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上诉。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8年8月28日,孙*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积极搜集与本案相似的因政策原因解除合同的案例,快速准备好上诉材料。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律师曾多次进行沟通谈判。在二审庭审中,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郑*向委托人孙*返还定金7万元及利息,达成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二审判决书如下:
1、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被上诉人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孙*返还定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驳回上诉人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2、郑*、李*、梁*是否应向孙*返还定金10万元及利息。
四、律师点评
在涉案标的金额较大时,务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等额财产,以保证执行的顺利,以免赢了官司输了钱。因此本案中我方胜诉了,并快速收到款项,达成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