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8)粤0605民初4314号
【委 托 人】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原告)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和执行程序
【代理结果】调解成功,追回所有的货款、逾期款损失共11多万元以及律师费24000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郑邦锋 律师
一、基本案情
从2013年8月开始,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原告)为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被告)提供门板木制品。2016年1月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开始拖欠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货款,至2018年3月19日,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仍拖欠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12636元。
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多次向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追讨货款,但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一致不予理会,遂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足额拿回货款。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可以追回货款、逾期付款损失,并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为了能顺利、及时为当事人争取理想的效果,办案律师从多方面着手,一方面与对方当事人沟通,试图调解。另一方面到对方当地公司所在地调取对方的企业内档信息,补充股东出资情况信息以及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再根据股东相关信息查询其婚姻登记信息,将公司、股东、股东妻子一起诉至法院。
办案律师通过采取一系列的诉讼措施,给对方施加压力。最终,对方主动找办案律师沟通协商,并在法院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莫*、邓*连带向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37821.05元。
在执行过程中,对方曾不履行调解书、拖欠款项,经办案律师督促对方履行,并发律师函予以警告,成功为我方当事人追回所有的款项共137821.05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莫*、邓*连带向原告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37821.05元(包含货款本金112636元,律师服务费23895元,案件受理费1290.05元)。
2、如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莫*、邓*能够按照上述协议第一项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的,原告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关于本案的纠纷了结,双方不能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3、如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莫*、邓*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照上述协议第一项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的,原告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可向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莫*、邓*未支付的全部款项。
三、争议焦点
1、货款的金额是多少?
2、公司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四、律师点评
在双方合作的交易中,双方须明确约定条款,包括货物交付时间和货款支付时间。如类似情况时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了解对方的财产情况,及时咨询律师意见。进入诉讼程序时,做好财产保全工作。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8)粤0605民初4314号
【委 托 人】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原告)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和执行程序
【代理结果】调解成功,追回所有的货款、逾期款损失共11多万元以及律师费24000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郑邦锋 律师
一、基本案情
从2013年8月开始,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原告)为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被告)提供门板木制品。2016年1月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开始拖欠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货款,至2018年3月19日,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仍拖欠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12636元。
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多次向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追讨货款,但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一致不予理会,遂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足额拿回货款。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可以追回货款、逾期付款损失,并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为了能顺利、及时为当事人争取理想的效果,办案律师从多方面着手,一方面与对方当事人沟通,试图调解。另一方面到对方当地公司所在地调取对方的企业内档信息,补充股东出资情况信息以及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再根据股东相关信息查询其婚姻登记信息,将公司、股东、股东妻子一起诉至法院。
办案律师通过采取一系列的诉讼措施,给对方施加压力。最终,对方主动找办案律师沟通协商,并在法院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莫*、邓*连带向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37821.05元。
在执行过程中,对方曾不履行调解书、拖欠款项,经办案律师督促对方履行,并发律师函予以警告,成功为我方当事人追回所有的款项共137821.05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莫*、邓*连带向原告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37821.05元(包含货款本金112636元,律师服务费23895元,案件受理费1290.05元)。
2、如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莫*、邓*能够按照上述协议第一项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的,原告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关于本案的纠纷了结,双方不能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3、如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莫*、邓*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照上述协议第一项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的,原告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可向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门业加工厂、莫*、邓*未支付的全部款项。
三、争议焦点
1、货款的金额是多少?
2、公司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四、律师点评
在双方合作的交易中,双方须明确约定条款,包括货物交付时间和货款支付时间。如类似情况时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了解对方的财产情况,及时咨询律师意见。进入诉讼程序时,做好财产保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