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74号、(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116号
【委 托 人】张*昌(原告、上诉人)
【审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成功追回转让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4日,张*昌与王*华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张*昌向王*华支付南海广场百佳*蜂蜜专柜和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广场大润发*蜂蜜专柜(以下简称涉案专柜)的转让费65000元,张*昌获得对两专柜的经营权,两专柜主要代理销售东莞市*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张*昌、王*华是公司的加盟商,该协议一式三份,张*昌与王*华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另,转让协议特别约定:公司合同要注明回款方式,对于以上2个专柜,公司不定销售任务。
2014年1月13日,公司向王*华发出产品代理合同书,要求张*昌从2014年1月1日起,到2014年4月30日止,向公司进货产品,进货额不得低于6000元。转让协议已清楚备注约定公司不定销售任务。现王*华已构成合同欺诈,张*昌依法请求撤销转让协议。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主办律师在深入研究本案案情后发现产品代理合同书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七款、第十一条第一至七款均与转让协议相违背,转让协议标注的内容包括注明回款方式和不定销售任务,但产品代理合同书对此两项内容的约定相反或没有约定。王*华明知产品代理合同书是有定销售任务,仍与张*昌签订转让协议的备注内容,是为了以此作为促成转让的筹码,马上转让涉案的专柜,故王*华构成合同欺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华返还无法证明其用途及合法性的8000元给原告张*昌,主办律师仍坚持上诉,为当事人争取更高的赔偿。在二审过程中,主办律师当庭发表代理意见,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张*昌与被告王*华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转让协议,判处王*华向张*昌返还转让款65000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张*昌与被告王*华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转让协议;
二、被告王*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款项8000元予原告张*昌。
三、原告张*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出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广场百佳*专柜和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金盛广场大润发*蜂蜜专柜的经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王*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昌返还转让款65000元。
三、代理意见
首先,张*昌继续经营涉案专柜不等于认同转让协议和产品代理合同书,因为张*昌在判决生效前不继续经营,根据大润发及百佳商场规定,张*昌必须撤场,这样将会导致张*昌6、7万的损失。其次,产品代理合同书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七款、第十一条第一至七款均与转让协议相违背,转让协议备注的内容包括注明回款方式和不定销售任务,但产品代理合同书对此两项内容的约定相反或没有约定。对王*华与公司签订的产品代理合同书认为与张*昌没有任何关系,王*华接受该合同格式条款不等于张*昌同样接受,王*华假定张*昌同意产品代理合同书格式条款的说法不能成立,如果张*昌接受就不会出现转让协议的备注内容。当张*昌发现产品代理合同书的格式条款与转让协议不同时,已向公司提出异议,由于上述原因,张*昌不得不继续经营两个涉案专柜,但不等于张*昌接受产品代理合同书的格式条款。最后,王*华明知产品代理合同书是有定销售任务,仍与张*昌签订转让协议的备注内容,是为了以此作为促成转让的筹码,马上转让涉案的专柜,从而达到合同欺诈。
四、争议焦点
1、被告王*华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2、各被告之间如何承担10万元退款。
五、律师点评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很多人对合同方面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薄弱,很多采取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易,随意签订约定不明确或对自己不利的格式合同。对方实施了违约行为是又无几时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要诉诸法院时,才发现无法证明对方违约、证明自己的损失。因此,律师建议大家在交易的过程中最好能委托律师起草相关合同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74号、(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116号
【委 托 人】张*昌(原告、上诉人)
【审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成功追回转让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4日,张*昌与王*华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张*昌向王*华支付南海广场百佳*蜂蜜专柜和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广场大润发*蜂蜜专柜(以下简称涉案专柜)的转让费65000元,张*昌获得对两专柜的经营权,两专柜主要代理销售东莞市*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张*昌、王*华是公司的加盟商,该协议一式三份,张*昌与王*华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另,转让协议特别约定:公司合同要注明回款方式,对于以上2个专柜,公司不定销售任务。
2014年1月13日,公司向王*华发出产品代理合同书,要求张*昌从2014年1月1日起,到2014年4月30日止,向公司进货产品,进货额不得低于6000元。转让协议已清楚备注约定公司不定销售任务。现王*华已构成合同欺诈,张*昌依法请求撤销转让协议。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主办律师在深入研究本案案情后发现产品代理合同书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七款、第十一条第一至七款均与转让协议相违背,转让协议标注的内容包括注明回款方式和不定销售任务,但产品代理合同书对此两项内容的约定相反或没有约定。王*华明知产品代理合同书是有定销售任务,仍与张*昌签订转让协议的备注内容,是为了以此作为促成转让的筹码,马上转让涉案的专柜,故王*华构成合同欺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华返还无法证明其用途及合法性的8000元给原告张*昌,主办律师仍坚持上诉,为当事人争取更高的赔偿。在二审过程中,主办律师当庭发表代理意见,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张*昌与被告王*华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转让协议,判处王*华向张*昌返还转让款65000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张*昌与被告王*华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转让协议;
二、被告王*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款项8000元予原告张*昌。
三、原告张*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出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广场百佳*专柜和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金盛广场大润发*蜂蜜专柜的经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王*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昌返还转让款65000元。
三、代理意见
首先,张*昌继续经营涉案专柜不等于认同转让协议和产品代理合同书,因为张*昌在判决生效前不继续经营,根据大润发及百佳商场规定,张*昌必须撤场,这样将会导致张*昌6、7万的损失。其次,产品代理合同书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七款、第十一条第一至七款均与转让协议相违背,转让协议备注的内容包括注明回款方式和不定销售任务,但产品代理合同书对此两项内容的约定相反或没有约定。对王*华与公司签订的产品代理合同书认为与张*昌没有任何关系,王*华接受该合同格式条款不等于张*昌同样接受,王*华假定张*昌同意产品代理合同书格式条款的说法不能成立,如果张*昌接受就不会出现转让协议的备注内容。当张*昌发现产品代理合同书的格式条款与转让协议不同时,已向公司提出异议,由于上述原因,张*昌不得不继续经营两个涉案专柜,但不等于张*昌接受产品代理合同书的格式条款。最后,王*华明知产品代理合同书是有定销售任务,仍与张*昌签订转让协议的备注内容,是为了以此作为促成转让的筹码,马上转让涉案的专柜,从而达到合同欺诈。
四、争议焦点
1、被告王*华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2、各被告之间如何承担10万元退款。
五、律师点评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很多人对合同方面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薄弱,很多采取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易,随意签订约定不明确或对自己不利的格式合同。对方实施了违约行为是又无几时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要诉诸法院时,才发现无法证明对方违约、证明自己的损失。因此,律师建议大家在交易的过程中最好能委托律师起草相关合同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