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欠款公司无力还债,及时追加被告维护当事人权益
发布时间: 2019-09-29 | 21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5民初8361

【委  人】*(原告)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 

【代理结果】成功追回运费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何瑞华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3委托人使用挂靠于梁山**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牌号为鲁H*****的车辆为被告佛山市**运输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因对方当事人屡次拖欠委托人运费,20157后,委托人停止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直至20164对方当事人仍拖欠委托人20153月到7部分运费合计人民币78000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主办律师深入了解案情,通过与委托人沟通,得知对方当事人的现状是负债累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是屡屡转移财产,该企业随时有破产风险,部分债权人更是直接扣押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考虑到案件一审、二审周期长,加上本案存在很大的执行风险,主办律师要求尽快进行财产保全,但仅是查封了人民币1块钱和快报废的货车。考虑到对方当事人主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的私账支付货款,主办律师遂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主办律师根据提交的银行流水和欠条,向法院证明对方存在公私混同情况。最后,法官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运费78000元及利息,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运费7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78000元,从20165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陈*明。

二、被告杨*明对被告佛山市**运输有限公司的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代理意见

       陈*明虽然是为佛山市**运输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但佛山市**运输有限公司的运费有时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杨*明支付,故认为杨*明与佛山市**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公私混同账目混乱的情况,追加杨*明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争议焦点

1、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2被告二是否应当连带承担被告一的债务

 

五、律师点评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股东若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方明显成了有名无钱的空壳公司,就应当考虑在公司股东方面追偿,以避免官司到最后赢了判决却只得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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