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无故被起诉要求承担债务,律师介入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发布时间: 2019-10-17 | 220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9)粤0605民初3523

【委  人】*(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6日,崔*(甲方)与吴*(乙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崔*将厂房作价83.5万元(含原租赁合同保证金20万元)转让给吴*,转让费分6期支付。乙方无法准时足额缴纳任一期转让费用或租金,则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2‰支付滞纳金。2018年11月14日,陈*(在崔*的诱导下)在前述《补充合同》的抬头乙方处添写了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备注“2018年12月16日签约”并在乙方落款处签名且备注“2018年12月16日签约”。期间,吴*通过转账、委托他人代付或代崔*结付款项等方式向崔*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因吴*未按期支付转让款,崔*诉至法院要求吴*、陈*支付转让费23.5万元及违约金。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陈*的委托后,迅速组建办案小组开展工作。办案小组在与委托人多次沟通详细了解案情后,整理本案的关键事实,利用大数据检索案例、搜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和专家学者的法律观点,在证据非常薄弱的情况下,确定了基本的应诉方案。在庭审前,办案小组充分运用商雄诉讼逆转八大法宝之一的“模拟法庭”,对本案进行了庭前模拟。模拟法庭结束后,办案律师们对本次模拟进行复盘,并根据复盘结果反复修改相关法律文书,确定了最终的应诉方案。经过大量的努力,合议庭采纳办案律师的代理意见,成功的帮助客户免予赔偿。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转让费用106157元予原告崔*;

(二)被告吴*应支付截至2018年12月5日止的滞纳金4086.64元、应以上项转让费106157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6日起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付滞纳金予原告崔*,本项随上项清;

(三)驳回原告崔*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违约、补充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转让费与滞纳金的核算;

2、被告陈*是否为合同实际相对人。

 

四、律师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产生或者参与各种法律行为(比如交易行为),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前,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认真仔细阅读相关的合同条款,谨慎签字。否则,很容易“英勇就义”成了真正的“背锅侠”。发生此类纠纷后应注意保管好相关证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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