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6)粤0606民初11933号、(2017)粤06民终10500号
【委 托 人】吴*(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
【代理结果】执行和解,并收回9万元款项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郑邦锋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吴*与被告段*波于2015年10月25日签订了两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吴*将其合法拥有的“**广场”商业部分中区一层的商铺出租给段*波作为经营男装使用,免租期4个月。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商铺1的租金为每月4500元,商铺2的租金为每月5100元,水电费另计。在合同签订的当天,段*波已经预付了2016年5月份两组商铺的租金共计9600元。从2016年6月开始,每月5号缴纳租金、管理费等费用,逾期缴纳则按照当月应缴数额的2%按天计算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吴*依约在2015年11月1日交付商铺给被告段*波,但被告至今仍无支付过任何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商铺,并缴清拖欠的所有租金、管理费、水电费,但被告段*波经原告吴*多次催缴后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该笔费用。遂原告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拿回租金、管理费等费用。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办案律师仔细研究案卷材料,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后制定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追加第三人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增加及变更诉讼请求等。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采纳我方的辩护意见,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执行阶段,因无法查到对方财产,只查封了一台小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法院终止本次执行。办案律师要求把段*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后对其银行的信贷、汇兑、取款,参加招投标等会受到严格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也会受到限制)。段*波因其失信人身份对其征信出现影响,最终要求与我方执行和解。办案律师协助当事人与对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和解协议,签订协议当天对方将款项一次性支付9万元给委托人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吴*与被告段*波于2015年10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商铺租赁合同》于2016年12月5日解除;
二、被告段*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广场的九间商铺返还给原告吴*;
三、被告段*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22日的租金、占有使用费93440元和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管理费3462.5元及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段*波缴纳的保证金19200元由原告吴*没收。
三、争议焦点
1、吴*与段*波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2、吴*的主体是否适格?
四、律师点评
如今社会普遍存在租赁关系,如业主遇到租户恶意拖欠租金,须保留合同、协议等,注意搜集证据。如协商不成,建议尽快诸诉法律。在执行阶段过程中,将被告列入失信人名单,会影响其征信、限制高消费等,让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向其施加压力,对于当事人收回款项有很大的作用。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6)粤0606民初11933号、(2017)粤06民终10500号
【委 托 人】吴*(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
【代理结果】执行和解,并收回9万元款项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郑邦锋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吴*与被告段*波于2015年10月25日签订了两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吴*将其合法拥有的“**广场”商业部分中区一层的商铺出租给段*波作为经营男装使用,免租期4个月。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商铺1的租金为每月4500元,商铺2的租金为每月5100元,水电费另计。在合同签订的当天,段*波已经预付了2016年5月份两组商铺的租金共计9600元。从2016年6月开始,每月5号缴纳租金、管理费等费用,逾期缴纳则按照当月应缴数额的2%按天计算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吴*依约在2015年11月1日交付商铺给被告段*波,但被告至今仍无支付过任何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商铺,并缴清拖欠的所有租金、管理费、水电费,但被告段*波经原告吴*多次催缴后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该笔费用。遂原告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拿回租金、管理费等费用。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办案律师仔细研究案卷材料,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后制定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追加第三人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增加及变更诉讼请求等。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采纳我方的辩护意见,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执行阶段,因无法查到对方财产,只查封了一台小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法院终止本次执行。办案律师要求把段*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后对其银行的信贷、汇兑、取款,参加招投标等会受到严格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也会受到限制)。段*波因其失信人身份对其征信出现影响,最终要求与我方执行和解。办案律师协助当事人与对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和解协议,签订协议当天对方将款项一次性支付9万元给委托人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吴*与被告段*波于2015年10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商铺租赁合同》于2016年12月5日解除;
二、被告段*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广场的九间商铺返还给原告吴*;
三、被告段*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22日的租金、占有使用费93440元和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管理费3462.5元及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段*波缴纳的保证金19200元由原告吴*没收。
三、争议焦点
1、吴*与段*波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2、吴*的主体是否适格?
四、律师点评
如今社会普遍存在租赁关系,如业主遇到租户恶意拖欠租金,须保留合同、协议等,注意搜集证据。如协商不成,建议尽快诸诉法律。在执行阶段过程中,将被告列入失信人名单,会影响其征信、限制高消费等,让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向其施加压力,对于当事人收回款项有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