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购买鱼苗遭遇欺骗致经济损失,律师介入追回7万余元赔偿款
发布时间: 2020-01-19 | 250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8)粤0114民初5499号、(2019)粤01民终11560

【委 人】*水(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款72054.2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王建婷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邹*水为养殖目的,经网络搜索途径找到被告广东**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在其网站宣传黄骨鱼苗中,雄鱼比例达90%以上,遂原告于2017223日向被告购买了375000尾黄骨鱼苗。但至201710月底,鱼苗养殖至上市规格,原告准备将该批黄骨鱼向市场销售,发现黄骨鱼雌鱼的比例高于雄鱼,未能达到购买时雄鱼比例达90%以上的约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黄骨鱼比例进行确认,但被告未予配合。因此原告向相关测试中心申请对黄骨鱼雌雄比例进行检验,得出结果证实黄骨鱼雄性率为53.3%

       由于成熟的雄性黄骨鱼比雌性黄骨鱼尺寸大、质量重、营养价值高,因而市场一般销售的黄骨鱼均以雄性黄骨鱼为主,雌性黄骨鱼的市场认可度低、相应的售价也低。由于被告的不诚信履约行为,导致原告低价卖出黄骨鱼,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原告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追回赔偿损失。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办案律师迅速与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查找相关材料、案例,调查黄骨鱼的市场价格、与黄骨鱼有关的杂志周刊、论文文献等,并且根据材料制定办案的方案。在制定方案后,办案律师马上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打印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并着手准备起诉材料,到法院进行立案。期间与法院保持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等。在庭审上,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东**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邹*水赔偿损失72054.2元。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广东**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水赔偿损失72054.2元。

二、被告广东**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水支付鉴定费1万元。

 

三、争议焦点

1、原告主张造成损失的鱼苗是否在被告处购买所得

2、被告是否向原告承诺鱼苗雄性比例98%以上

3、若被告出售的鱼苗不符合承诺标准,原告损失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四、律师点评

      网络世界形形色色,作为买家要多一个心眼,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的广告信息,避免遭受财物损失。如果遇到本案的类似情况,及时保留证据材料,向律师咨询法律意见,寻求法律帮助,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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