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0)粤0605民初9294号
【委 托 人】杨*(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自2018年3月起至2018年12月,被告某金属公司的员工杨*向原告许*采购铝棒共12笔。原告和被告约定,货物送到15天内结清货款,逾期不付按10元/吨每天收取逾期费用。被告收取每一批货物后,均未能按期付款。截止2020年2月29日,原告按照每笔货款及逾期费用的发生顺序逐步清算的方式核算,被告共欠787081.29元未付清,其中尚欠货款537707.57元,逾期费用249373.72元(暂计至2020年2月29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清偿欠款。因杨*被诉至法院,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杨*在交易期间为公司员工,仅代表公司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杨*本人,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且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明指示向公司送货、授权其他人员签收货物的依据,而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陈述的是“贵厂”而非个人。
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及证据准备充足的情况下,法院采纳我方意见,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免于支付78万余元高额欠款,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的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杨*是否需要承担清偿欠款责任
四、律师点评
在双方合作的交易中,双方须明确约定条款,最好签订合同,本案中原告起诉我方当事人主体并不适当,且庭审中又放弃对公司罪责,导致其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0)粤0605民初9294号
【委 托 人】杨*(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自2018年3月起至2018年12月,被告某金属公司的员工杨*向原告许*采购铝棒共12笔。原告和被告约定,货物送到15天内结清货款,逾期不付按10元/吨每天收取逾期费用。被告收取每一批货物后,均未能按期付款。截止2020年2月29日,原告按照每笔货款及逾期费用的发生顺序逐步清算的方式核算,被告共欠787081.29元未付清,其中尚欠货款537707.57元,逾期费用249373.72元(暂计至2020年2月29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清偿欠款。因杨*被诉至法院,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杨*在交易期间为公司员工,仅代表公司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杨*本人,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且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明指示向公司送货、授权其他人员签收货物的依据,而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陈述的是“贵厂”而非个人。
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及证据准备充足的情况下,法院采纳我方意见,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免于支付78万余元高额欠款,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的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杨*是否需要承担清偿欠款责任
四、律师点评
在双方合作的交易中,双方须明确约定条款,最好签订合同,本案中原告起诉我方当事人主体并不适当,且庭审中又放弃对公司罪责,导致其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