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合作公司恶意拖欠货款,律师介入追回货款297万余元
发布时间: 2021-05-11 | 19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18号

【委 人】佛山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告)

【代理结果】成功追回货款297万余元

【代理程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和被告佛山市**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明公司”)一直有生意往来,**照明公司向**光电公司订购LED灯具。**光电公司根据**照明公司的订单提供货物,**照明公司起初均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从2014年10月起,**照明公司有限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除支付了2015年2、3、4月份的货款外,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共计7个月未支付货款给**光电公司,且**照明公司有退票情况,上述货款经**光电公司多次催收未果。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争取获得赔偿款项。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5年7月29日,我所接受**光电公司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的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应立即为当事人申请做财产保全,查封对方财产。

为了能够顺利、及时为委托公司争取到货款金额,办案律师从多个方面着手,多次与对方进行沟通,试图能够调解,争取尽快拿到货款。为了我方能够顺利拿到货款,也为后面的执行做准备,我方律师多次与委托人沟通,积极查找对方的财产线索,同时也申请做财产保全,成功查封对方财产。后经过双方的调解,在2015年8月31日达成还款协议。2015年9月1日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出来后,办案律师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在法官的配合下,拍卖或变卖属于**照明公司所有的资产。

因**照明公司除了与委托人有纠纷之外,与案外人同样有买卖合同纠纷,并且案外人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照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办案律师及时的向**照明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申请债权人、参与分配。在2020年9月10日**照明公司经管理人清查的破产财产已处置完毕,**光电公司获得破产清算分配款项,委托公司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至2015年9月1日止被告佛山**照明有限公司尚佛山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830683.9元,利息85840.06元、退货包装费30810.7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2977332.66元。

 

三、争议焦点

所欠货款能否执行到位

四、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合作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一开始居于对于合作客户的信任,并没有明确约定很多详细的条款。建议当事人应有证据意识,遇到类似情况时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以便能更好、更快地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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