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9)粤0605民初20276号
【委 托 人】陈*(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追回9.7万元及利息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王建婷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1日,原告陈*与佛山市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销售业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该公司瓷片销售业务,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该公司根据双方约定的销售价格,给予原告工厂实际返利的50%。2019年1月28日,原告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韩*发送对账单,主张被告支付销售提成款107015.25元,后被告支付10000元,尚欠97015.25元。因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欠款。
遂陈*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拿回款项。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律师起草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整理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及证据准备充足的情况下,法院支持我方的诉求,被告韩*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欠款97015.25元及利息,当事人对此感到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欠款97015.25元并以97015.25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诉请如何认定
四、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被告均确认双方约定当月销售的货物提成款在隔一个月后进行销售提成款的结算,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结算提成款,被告予以确认但未支付合同约定的销售提成款,构成违约,客观上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9)粤0605民初20276号
【委 托 人】陈*(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追回9.7万元及利息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王建婷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1日,原告陈*与佛山市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销售业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该公司瓷片销售业务,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该公司根据双方约定的销售价格,给予原告工厂实际返利的50%。2019年1月28日,原告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韩*发送对账单,主张被告支付销售提成款107015.25元,后被告支付10000元,尚欠97015.25元。因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欠款。
遂陈*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拿回款项。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律师起草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整理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及证据准备充足的情况下,法院支持我方的诉求,被告韩*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欠款97015.25元及利息,当事人对此感到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欠款97015.25元并以97015.25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诉请如何认定
四、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被告均确认双方约定当月销售的货物提成款在隔一个月后进行销售提成款的结算,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结算提成款,被告予以确认但未支付合同约定的销售提成款,构成违约,客观上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