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对方合同违约,律师介入法院判决返还服务费及违约金共35.25万元
发布时间: 2021-05-11 | 19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9)粤0606民初15180

【委 人】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对方返还35.25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刚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58日与被告一楷*食品公司签订《商品代销合同》,约定201861日至2021531日期间原告负责代销被告一系列产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每月5日被告一向原告支付18763元促销服务费,并代缴房租3763元。201851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被告一将其持有100%股权转让木*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支付被告一300000元股权转让款。后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86月起至2019214日期间的促销服务费127500元后,被告一以经济困难为由无法支付剩余服务费。合同到期后,被告一也拒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被告二*管理公司是被告一*食品公司的母公司,亦是被告一*食品公司的唯一股东。遂原告委托我所代理案件,追回款项。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 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经办案律师与当事人了解案情后,制定办案思路和方案,起诉被告一楷*食品公司、被告二楷*商业公司,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确定方案后办案律师立马启动诉讼程序,包括起草起诉状、证据清单等文书,收集证据材料,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通过提供商品代销合同、聊天记录等多方证据材料,证明合同及欠款事实真实、合法。最终,经办案律师不懈努力下,法院判决被告一楷*食品公司偿还原告欠款35.25万元,被告二楷*商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对此结果满意。

 

佛山市顺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楷*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木*公司支付促销服务费52500元及违约金300000元。

二、被告楷*商业管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认被告楷*食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争议焦点

被告二楷*商业公司作为被告一楷*食品公司唯一的股东,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律师点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出现合同违约行为,建议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介入,以便指导收集证据,要求对方合同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等,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发生纠纷时,应该查询公司的股东情况,看股东能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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