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6)粤0605民初18764号
【委 托 人】佛山市*烫金材料经营部(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追回所有货款34万余元及利息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师】杨浩辉 律师
一、基本案情
佛山市*烫金材料经营部在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10月9日期间,多次向佛山市**印刷有限公司供应货物电化铝,总计价款为880651元。截止至2016年1月,佛山市**印刷有限公司付清货款总计536224元,尚需支付344427元人民币货款给佛山市*烫金材料经营部。经过佛山市*烫金材料经营部多次催讨,佛山市**印刷有限公司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佛山市*烫金材料经营部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办案律师首先确定诉讼方案,随之进行相关证据收集,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整理相关材料以及梳理证据,递交大量事实依据给法院。办案律师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保全对方名下的财产。运用巧妙办案技巧,在庭审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为当事人追回所有的货款34万余元及利息。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344427元及利息予原告。
三、争议焦点
双方的买卖过程及被告的未付金额?
四、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合作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一开始基于对合作客户的信任,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甚至没有保留相应的单据。实际情况中,在对方亦知道相关证据薄弱的情况下,是很难通过诉讼的方式让对方答应调解,或是需要作出很大的让步才能达成调解,导致己方的合法权益大打折扣。建议当事人应有证据意识,遇到类似情况时及时聘请律师介入,以便能更好、更快地达到预期目标。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6)粤0605民初18764号
【委 托 人】佛山市*烫金材料经营部(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追回所有货款34万余元及利息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师】杨浩辉 律师
一、基本案情
佛山市*烫金材料经营部在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10月9日期间,多次向佛山市**印刷有限公司供应货物电化铝,总计价款为880651元。截止至2016年1月,佛山市**印刷有限公司付清货款总计536224元,尚需支付344427元人民币货款给佛山市*烫金材料经营部。经过佛山市*烫金材料经营部多次催讨,佛山市**印刷有限公司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佛山市*烫金材料经营部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办案律师首先确定诉讼方案,随之进行相关证据收集,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整理相关材料以及梳理证据,递交大量事实依据给法院。办案律师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保全对方名下的财产。运用巧妙办案技巧,在庭审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为当事人追回所有的货款34万余元及利息。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344427元及利息予原告。
三、争议焦点
双方的买卖过程及被告的未付金额?
四、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合作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一开始基于对合作客户的信任,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甚至没有保留相应的单据。实际情况中,在对方亦知道相关证据薄弱的情况下,是很难通过诉讼的方式让对方答应调解,或是需要作出很大的让步才能达成调解,导致己方的合法权益大打折扣。建议当事人应有证据意识,遇到类似情况时及时聘请律师介入,以便能更好、更快地达到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