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擅作主张严重违约,律师介入取回8万
发布时间: 2018-07-26 | 21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 (2016)粤06民终2887号
【委 托 人】区*豪 (原告)
【审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当事人顺利获得82612.5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初,区*豪与谭*浩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合伙做生意,从2014年8月到2014年9月17日期间,区*豪一共向谭*浩支付了95225元用于合伙事宜,并于2014年9月22日草拟了一份《个人合伙协议》交于谭*浩签名,但是谭*浩于27日向区*豪表达了其希望退伙的打算,并在区*豪未同意其退伙申请的情况下,单方将双方租用的用于合伙的租赁期限还未到期的办公室办理了退租手续,区*豪事后才得知谭*浩在合伙期间没有履行任何出资义务。我所在一审和二审时以区*豪与谭*浩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浩返还区*豪所支付的合伙款项,但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伙协议是有效,不支持我方的请求。于是我方以谭*浩严重违约为由另行起诉,要求与谭*浩解除合伙协议并要谭*浩承担单方退伙的责任。
 
二、代理过程
     在本案一审和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办案律师通过分析现有的证据以及法院的判决意见,认为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对方存在欺骗的行为,所以我方以合同涉嫌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熊何团队紧急召开疑难案件会议,在综合团队多位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的意见并结合现有证据仔细分析的情况下,办案律师果断改变诉讼请求,另案起诉。首先承认《个人合伙协议》是有效的,再根据合同在客观上无法履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由于对方没有实际出资,因此通过清算合伙体的资金后,法院判决谭达浩向我方当事人返还82612.5元,顺利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区*豪与谭*浩于2014年9月22日签订的《个人合伙协议》;
二、谭*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区*豪82612.5元。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
1. 双方签订的《个人合伙协议》是否有效;
2. 我方是否有权单方解除《个人合伙协议》;
3. 对方当事人以之前租赁的房屋进行出资的行为是否构成实际出资。
 
四、律师点评
     在大多数的个人合伙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当中,由于参与经营管理的人员或多或少的与合伙一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裙带关系,于是在财务管理制度方面会相对松散。律师建议,遇到这类情况应当根据合伙协议对财务制度的约定,结合合伙经营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合理区分认定。遵从民法原则当中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王”的理论原则,将合伙协议的约定作为审查合伙帐目的基本前提,结合合伙经营的习惯做法对帐目进行合理区分。若当事人对合伙帐目存在较大争议,则可请司法会计鉴定,要求对合伙经营期间的所有帐目进行审计鉴定。依据鉴定结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或者合伙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明确的分配,由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较大的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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