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商铺被违法转租,律师协助取回商铺及按金
发布时间: 2018-07-26 | 21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5民初14660号
【委 托 人】柳*安(原告)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解除合同,取回商铺,且被告提交的商铺按金归当事人所有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麦转笑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8日,柳*安与被告一董*签订《商铺租赁协议书》,约定柳*安将位于佛山市大沥镇****花园*座首层2号铺出租给被告一董*,约定:租赁期间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在租赁期限内,未经柳*安同意不得转租给他人。
      2016年3月20日,被告一董*与被告二黄*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董*将涉案商铺转租给黄*经营美容化妆品店。柳*安认为董*擅自将商铺转租给黄*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柳*安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柳*安委托后,经过办案律师的深入研究,发现本案的证据较少,遂办案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积极搜集相关的证人证言,为明确被告违法转租,我们通过报警、出具律师函,多次电话联系对方进行沟通等方式,最终取得对方存在违法转租的关键证据。庭审中,办案律师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租赁合同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利法规,条理清晰地陈述我方辩词,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其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我方的诉求,我方成与董*解除合同,并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返还董*支付的按金的结果;并满足了当事人不希望丢空商铺的愿望,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让柳*安能够成功与次承租人黄*重新继续签订商铺,减少其余损失。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原告柳*安与被告董*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书》于2016年8月23日解除;
2、被告董*、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返还上述第一项合同项下的商铺予原告柳*安;
3、被告董*支付的按金18000元归原告柳*安所有。
 
三、争议焦点
      董*的行为是否已构成违法转租?
 
四、律师点评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很多人会通过先从业主处租来商铺/房子,然后再转手转租给其他人的方式来牟利。当业主发现此情况的时候,由于承租人往往已经拿着高额的转让费离开,业主与次承租人也是互相不认识的关系,因此要次承租人协助处理涉诉商铺/房子的问题时就会显得尤其困难。且尽管起诉法律上关于违法转租的规定非常明确,但是实际操作会存在很多的困难,包括如何腾空房屋、如何在腾空后减少应得利益的损失等都是应该考虑的问题。因此在遇到此类情况中,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获取对自身情况更加有利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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