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对方要求赔偿违约金,律师减少50%损失
发布时间: 2018-07-26 | 204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6民初17570号
【委 托 人】朱*云(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减免了我方50%的赔偿金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谢伟娟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9日,朱*云、朱*与谢*隆在佛山市顺德区**镇**地产物业代理服务部居间介绍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顺德区**镇**居委会**街18号锦***3座503的房屋以人民币90万元的总价出售给谢*隆。谢*隆签订了合同,并在当天支付给朱*云定金5万元。后朱*云后悔,想把涉案房屋给自己住而非出售。但谢*隆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朱*云赔偿损失。因此朱*云委托我所介入,要求与谢*隆解除买卖合同并减少损失。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6年8月1日,委托人朱*云委托我所代理本案,详细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委托人开展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先是协助委托人办理房屋抵押合同和登记,同时又注意搜集对方违约在先的证据,并及时将解除合同书通知发给对方。在庭审上,办案律师据理力争,逐一驳回了对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最终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我方的应诉请求,除返还定金外,减免了我方50%的赔偿损失,驳回原告谢*隆其他诉求。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原告谢*隆与被告朱*云、朱*于2016年4月9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6年10月11日解除;
2、被告朱*云、朱*返还原告谢*隆定金50000元,赔偿50%损失151500元。
 
三、代理意见
      对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且不愿意解除合同。
      我方若要主张解除合同,则需设定抵押权构成根本违约后解除合同,尽量减少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且需要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四、争议焦点
1、 能否解除合同
2、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五、律师点评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受房价不稳定等因素影响,买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委托人的委托目的是要求解除履行合同并减少损失。为了避免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我所律师于是抓紧时间设定房屋抵押,并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以此来达到减少违约金的赔偿金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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