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卖家违约反诉买家违约,律师介入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 2018-07-26 | 21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7)粤0605民初1138号
【委 托 人】蔺*郢(原告)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被告继续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法定违约金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潘景伟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蔺*郢和王*桦在房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王*桦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村****的一处房屋出售给原告蔺*郢,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房屋首付款在完税当天支付,剩余房款依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交易。
      合同签订当天,蔺*郢依约支付了定金5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并已获得银行审核通过,卖家王*桦也依约向银行还房屋贷款涂销了银行抵押。
      但后续王*桦却以房价上涨,双方约定的合同价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否则拒绝履行合同。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卖家态度也很强硬。无奈之下,蔺*郢找到我所并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诉讼,希望我所律师能为其争取到对方继续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的结果。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案后,第一时间仔细分析案情,并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后到法院申请诉讼,被告方在案件受理过程中,还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称没收蔺*郢支付的定金。
      但我方律师经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后认为:
      1、由于房价上涨,卖家王*桦很有可能会迅速与他人重新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手续。因此律师建议进行了查封房产,冻结房产过户手续,让继续履行过户手续得以实现。
      2、在反诉中,卖家王*桦提出蔺*郢存在违约行为,没有依约支付合同支付首期房款和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行使不安抗辩权。经律师详细了解分析,双方涉讼合同明确约定卖家先履行的义务是还请房产按揭贷款,注销抵押后双方才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递件,由税务部门核价后出具纳税凭证,蔺*郢才可以完税和支付首期房款,而在案件审理期间,所讼房屋仍在银行抵押状态,而蔺*郢也依约支付了定金、中介费、银行贷款代办费,经相关银行审核符合房贷条件,因此蔺*郢并没有存在违约行为。
      通过办案律师丰富的经验以及敏锐的案件分析能力,并在多方搜集证据后,最终力挽狂澜,得到法院的支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要求卖家继续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了法定的违约金,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反诉原告)王*桦继续履行与原告蔺*郢(反诉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位于佛山南海*村****过户到原告(反诉被告)名下手续。
二、被告(反诉原告)王*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房价本金自2017 年2月23日 起至第一项义务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给予原告(反诉被告)蔺*郢。
 
 
、争议焦点
      蔺*郢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王*桦能否以蔺*郢存在违约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往往对于细节并无多加留意,因此代理律师需要通过不断询问事情的经过、时间发生的节点等来了解案情细节,又通过分析双方之间的交易时间与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最终证明了对方存在恶意违约的事实,进而为我方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效果,体现了我所律师在法律上的独到见解和实践上的娴熟技巧。
      目前房产交易市场旺盛,很多卖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价上涨便后悔出售,便找各种理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买方处于弱势地位,对于交易过程不加注意,往往容易导致自己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律师建议,在纠纷产生时,应第一时间让专业人士介入,避免证据因为时间的原因而灭失,或者导致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 | 宁夏在线 | 刑事律师 | 佛山婚姻律师 | 佛山刑事律师 | 佛山合同案例 | 东营搬家公司 | 太平洋在线 | 谢保平律师 | 沈阳律师 | 中国律师
Copy©right 2003-2017熊何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91131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