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无法获知具体投保信息,律师力争获赔30万
发布时间: 2018-07-26 | 21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80号
【委  人】朱*军(原告)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保险公司赔偿我方当事人30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熊何律师团队
 
一、基本案情
     朱*军的家属在工地发生意外伤害死亡,之后朱*军与工地签订了和解协议,由工地赔偿110万元。事后,朱*军知悉工地还曾为其家属购买了人身意外险,遂想争取该保险款项,由于与工地多次商谈无果,于是委托我所介入处理。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于2016年1月17日接受朱*军委托代为处理该案。办案律师在接案后,迅速制定了案件的办案方向——先取证固定了当事人家属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处投保的相关信息,然后起诉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之天河区人民法院。
    办案人员于是找到工地的负责人,要求其提供当事人家属的保险信息,但是对方不配合,导致我方无法知悉工地所购的具体是哪个保险公司的保险,事情陷入僵局。为了帮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赔偿金,办案人员积极改变办案策略,先是通过保险内部人员打听到是哪家保险公司,然后打电话给承保的保险公司的全国统一热线查寻。最初,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不配合我方的查询。但在办案人员的多次努力下,最终找到另一名客服,并成功得到了录音,固定了当事人家属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处投保的相关信息,并以此作为证据提起了赔偿诉讼。由于案件事实清晰,证据明确,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请求,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30万元。
      
三、争议焦点
     原告家属是否在被告处购买人身意外险?
 
四、律师点评
      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会采用隐瞒投保信息的方式以达到减赔或不赔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建议,投保人应及时咨询法律相关人士,采取合理的方式取证,以便为后期维权固定证据,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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