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1)粤 0606民初4376 号
【委 托 人】彭*(原告)
【代理程序】调解
【代理结果】成功追回货款及利息148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3日,原告彭*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彭*向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采购3套设备,每套设备包括55主机、换网器、600模具、金额共计19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未能按时交付全部设备,只交付了1套设备,剩余价值133万元机械设备未支付,经彭*多次追讨,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拒不交付机械设备也不退款。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该案工作比较紧急,办案人员于2021年2月1日接案后快速响应,检索大量相关案例及论文,立即整理证据材料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办案人员多次查询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与机械设备情况,持续跟进与法院沟通,于2021年2月8日查封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与机械设备,避免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财产转移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保证顺利追回货款,办案律师追加廖*(法定代表人)与陈*(处理案涉合同委托代理人)为本案被告。办案人员与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多次沟通,成功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办案人员及时与法院沟通,确定庭审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19日出席庭审,促进双方协商。因本案分期付款期限长达6个月之久,办案人员时刻关注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付款情况并及时催促支付款项。在确定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款项,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办案小组不懈努力之下,双方再次达成一次性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于执行庭开庭之日一次性支付余款,最终助当事人共计追回货款及利息148万元。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如下:
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尚欠彭*货款1330000元,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3月25日前向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0元,2021年4月至7月,每个月的25日前向彭*各支付货款100000元,2021年8月25日前向支付货款300000元,2021年9月25日前向彭*支付货款本金130000元及拖欠货款的利息。廖*与陈*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为一般担保,在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1、是否应当追加廖*、陈*为本案被告?
2、廖*、陈*是否应当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对方当事人拒不退还货款或者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导致彭*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基于双方系长期合作关系,秉承友好协商原则促进双方调解,以最快速的方式挽回我方彭*的合法权益,避免诉累。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1)粤 0606民初4376 号
【委 托 人】彭*(原告)
【代理程序】调解
【代理结果】成功追回货款及利息148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3日,原告彭*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彭*向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采购3套设备,每套设备包括55主机、换网器、600模具、金额共计19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未能按时交付全部设备,只交付了1套设备,剩余价值133万元机械设备未支付,经彭*多次追讨,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拒不交付机械设备也不退款。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该案工作比较紧急,办案人员于2021年2月1日接案后快速响应,检索大量相关案例及论文,立即整理证据材料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办案人员多次查询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与机械设备情况,持续跟进与法院沟通,于2021年2月8日查封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与机械设备,避免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财产转移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保证顺利追回货款,办案律师追加廖*(法定代表人)与陈*(处理案涉合同委托代理人)为本案被告。办案人员与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多次沟通,成功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办案人员及时与法院沟通,确定庭审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19日出席庭审,促进双方协商。因本案分期付款期限长达6个月之久,办案人员时刻关注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付款情况并及时催促支付款项。在确定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款项,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办案小组不懈努力之下,双方再次达成一次性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于执行庭开庭之日一次性支付余款,最终助当事人共计追回货款及利息148万元。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如下:
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尚欠彭*货款1330000元,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3月25日前向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0元,2021年4月至7月,每个月的25日前向彭*各支付货款100000元,2021年8月25日前向支付货款300000元,2021年9月25日前向彭*支付货款本金130000元及拖欠货款的利息。廖*与陈*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为一般担保,在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1、是否应当追加廖*、陈*为本案被告?
2、廖*、陈*是否应当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对方当事人拒不退还货款或者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导致彭*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基于双方系长期合作关系,秉承友好协商原则促进双方调解,以最快速的方式挽回我方彭*的合法权益,避免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