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1)粤0111民初9285号
【委 托 人】广州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判决对方返还16565.2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广州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合作教育机构,口头约定对方负责接受委托、授课等工作。后被告陈*另外开设教育机构,并带走一批学员,对原告造成损失。
因此原告广州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我所,诉请对方返还学生学费35220元款项。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由于当事人的证据较为薄弱,对于交易明细不太清晰,无疑增加办案律师对案件办理的难度。办案律师需仔细整理各项交易明细记录,确保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随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办案律师不懈努力,法院判决陈*向广州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16565.2元及该款逾期利息。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陈*向广州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16565.2元及该款逾期利息(以16565.2元未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广州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双方口头协议合作,但对实际约定的分配比例产生争议
四、律师点评
口头约定合作,没有书面协议及合作,建议及时介入委托专业律师,指导固定和收集证据,增加胜诉的把握。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1)粤0111民初9285号
【委 托 人】广州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判决对方返还16565.2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广州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合作教育机构,口头约定对方负责接受委托、授课等工作。后被告陈*另外开设教育机构,并带走一批学员,对原告造成损失。
因此原告广州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我所,诉请对方返还学生学费35220元款项。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由于当事人的证据较为薄弱,对于交易明细不太清晰,无疑增加办案律师对案件办理的难度。办案律师需仔细整理各项交易明细记录,确保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随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办案律师不懈努力,法院判决陈*向广州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16565.2元及该款逾期利息。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陈*向广州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16565.2元及该款逾期利息(以16565.2元未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广州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双方口头协议合作,但对实际约定的分配比例产生争议
四、律师点评
口头约定合作,没有书面协议及合作,建议及时介入委托专业律师,指导固定和收集证据,增加胜诉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