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因购房原因拘禁并伤害他人,律师力争罪轻判决
发布时间: 2018-11-12 | 155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0605刑初3685号

【委  人】*家属

【代理结果】轻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刘秋秋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期间,被告关*与被害人*因购房认筹款的退还问题产生纠纷。2018年6月10日12时许,*与两男一女(另案处理)驾驶小汽车来到*所在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地产公司,双方再次因认筹款问题引发争执。*掐着*的脖子将*带上汽车并强行带至深圳市。在车上,**进行殴打,*反抗时将*右臂咬伤。当日15时许,**强行带至深圳市坂田派出所欲解决纠纷。当日22时许,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民警到坂田派出所将双方带回审查

       经鉴定,被害人*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告关*系受咬伤及钝性暴力作用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了解到其可能并不构成认罪,并且在口供中做了一样的供述便马上向侦查机关递交不予立案申请及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因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与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有很大出入而被驳回。因此办案律师改变策略,案件到检察院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通过阅卷发现,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确实很充分,便为犯罪嫌疑人总结所有罪轻情节,争取罪轻判决

因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很大原因是因受害人的过错诱发了犯罪行为。此外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属于初犯、偶犯等依法从轻、减轻的犯罪情节均被法庭采纳,最终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罪轻判决

 

、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情况是否构成自首

 

、律师点评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律师只能通过当事人了解案情,所以当事人在与律师沟通过程中一定要全部、如实的向代理律师陈述全部案情,以免案件辩护方案出现偏差,最后导致无法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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