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当事人诈骗金额巨大,律师力争罪轻判决
发布时间: 2018-11-23 | 15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委  人】20180605刑初3262号

【委  人】*

【代理结果轻判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刘作朋 实习律师、秋秋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底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在知晓被害人*不具备驾驶证重考资格的情况下,仍向其谎称重考笔试可以恢复驾驶证并虚构学员证,且以办证费、加急费以及工本费等虚假名目骗取*陆续交付24290元

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通过谎称自己老表是佛山市交警支队民警且能办理正规一环货车通行证以及找人假冒交警老表和辅警的方式,利用假的一环货车通行证骗取被害人*陆续交付办证费797000元。后*发现被骗,*家属代为退赔20万元。同年12月6日,民警将*传唤至派出所。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代理过程

       办案人员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了解到案件详细情况,且其向侦查机关做了不利于从轻处罚的供述便指导其此后的供述内容,争取尽可能多的罪轻量刑情节。案件到检察院后,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通过阅卷发现,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充分,且此前一开始的供述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便在自动归案情况及事发后主动退赃的情况上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程度的罪轻判决

       因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犯罪后积极主动退赃,该部分金额应从犯罪所得中予以扣除;犯罪嫌疑人属于初犯、偶犯等依法从轻、减轻的犯罪情节均被法庭采纳,最终为犯罪嫌疑人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量刑幅度内争取到了有期徒刑十年的最低量刑判决

 

三、代理意见

1、被告丁*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

2、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牛*;

3、家属已退赔了部分款项,有悔罪表现。

 

、争议焦点

1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

 

、律师点评
    律师在了解详细案情后,会对案件可能涉及的罪名做一个分析,首先分析定性问题,若定性上无法做到无罪认定或者更轻量刑的罪名认定,便会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时不如实供述的风险以及如何做好有利的供述,以便在此后的审判过程中成功争取减轻处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取得最轻判决


【延伸阅读】

诈骗罪法律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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