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6)粤0605刑初3965号
【委 托 人】刘*(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变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获得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刘*与孙*、老六自2016年3月底开始,一起从事非法活动,几人的分工为:刘*在出租房内等待“上线老六”打电话过来,然后根据老六的指示用pos机对其中某张卡进行刷卡,刷卡的具体金额也由上线老六来确定。刷卡过后,刘*就让孙*去取钱,钱最后由刘*交给老六。这样的活动已经进行了多次,涉案总额达到60万以上。
从2016年3月到案发,老六给了他30000元包括租房费用,涉案工具(pos机、银行卡)也都是由老六交给刘*的,对于涉及的金钱,刘*不知道是诈骗所得,只以为那是非法六合彩投注的钱。
后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6日凌晨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现场查获10来台pos机,近100张普通银行储蓄卡,手机8部,现金102900元,电脑一台等作案用品。7月13日,刘*被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8日移送南海区法院。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作出如下判决:
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多次前往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会见刘*,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帮助,并前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和研究案情。在综合分析案情后,办案律师认为刘*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办案律师初步确定了办案方向,并迅速查阅相关法律条例及判例,针对性地制定办案方案。同时,为刘*向侦查机关、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了专业分析意见。庭审上,我方办案律师出庭为刘*进行辩护,针对刘*罪名一事作出了有力的分析,并于庭后递交了书面《辩护词》。最终,成功为刘*争取到变更罪名并获得轻判的结果。
三、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一)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明知其参与转移的款项为诈骗犯罪所得。
1、“老六”找刘*介入时,向刘*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关于款项来源的事实;
2、刘*此前与“老六”接触很少,对“老六”的个人情况、社会经历等并不了解,而“老六”为了在案发后顺利脱逃,也很可能倾向于选择向下线隐瞒正在做的事情的真实情况、个人真实情况。
3、刘*等人介入后,活动、接触范围仅限于帮助转移钱款,不因介入而了解到上游环节的情况。
4、pos机套现、地下钱庄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操作手法与本案的操作手法都有较大的相似性,操作手法并不少见,使得刘*等人虽然对款项的合法性有怀疑,但无法确信款项是诈骗所得。
(二)被告人刘*实施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
从《诈骗罪司法解释》第七条列举的情况来看,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又为其提供作案工具、作案便利的(包括实体作案工具、如银行卡、通讯工具及虚拟作案工具,如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刘*的行为不符合该条文列举的任意一项内容。“结算”的含义是总结清算、核算了解,即包含了核算及结算两层含义。按一般认识,“费用结算”多指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或会计核算机构、核算人员提供的款项结算、结转支付服务。本案中,为“老六”等人提供费用结算的是相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刘*等人的行为,只是简单地转移、取钱并交回钱,完全不涉及核算功能;即使他们从中拿一小部分报酬,也只是按日取酬,不涉及对整体费用的总结核算。
本案被告人刘*参与时,“老六”等人已经取得对款项的控制,诈骗犯罪已经既遂,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三、本案起诉认定被告人刘*涉案数额过高,与事实不符。
四、争议焦点
1、被告人刘*涉嫌的罪名是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被告人刘*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其宣告刑?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是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定性、定量上存在疑点的案件,如无辩护人从专业的角度为被告人据理力争 ,则被告人的权益无形中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人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辩护人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提出了被告人的行为不宜认定涉嫌诈骗罪,应认定为涉嫌轻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为被告人争取了变更罪名、罪轻的判决结果。
【延伸阅读】
诈骗罪法律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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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6)粤0605刑初3965号
【委 托 人】刘*(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变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获得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刘*与孙*、老六自2016年3月底开始,一起从事非法活动,几人的分工为:刘*在出租房内等待“上线老六”打电话过来,然后根据老六的指示用pos机对其中某张卡进行刷卡,刷卡的具体金额也由上线老六来确定。刷卡过后,刘*就让孙*去取钱,钱最后由刘*交给老六。这样的活动已经进行了多次,涉案总额达到60万以上。
从2016年3月到案发,老六给了他30000元包括租房费用,涉案工具(pos机、银行卡)也都是由老六交给刘*的,对于涉及的金钱,刘*不知道是诈骗所得,只以为那是非法六合彩投注的钱。
后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6日凌晨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现场查获10来台pos机,近100张普通银行储蓄卡,手机8部,现金102900元,电脑一台等作案用品。7月13日,刘*被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8日移送南海区法院。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作出如下判决:
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多次前往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会见刘*,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帮助,并前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和研究案情。在综合分析案情后,办案律师认为刘*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办案律师初步确定了办案方向,并迅速查阅相关法律条例及判例,针对性地制定办案方案。同时,为刘*向侦查机关、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了专业分析意见。庭审上,我方办案律师出庭为刘*进行辩护,针对刘*罪名一事作出了有力的分析,并于庭后递交了书面《辩护词》。最终,成功为刘*争取到变更罪名并获得轻判的结果。
三、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一)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明知其参与转移的款项为诈骗犯罪所得。
1、“老六”找刘*介入时,向刘*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关于款项来源的事实;
2、刘*此前与“老六”接触很少,对“老六”的个人情况、社会经历等并不了解,而“老六”为了在案发后顺利脱逃,也很可能倾向于选择向下线隐瞒正在做的事情的真实情况、个人真实情况。
3、刘*等人介入后,活动、接触范围仅限于帮助转移钱款,不因介入而了解到上游环节的情况。
4、pos机套现、地下钱庄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操作手法与本案的操作手法都有较大的相似性,操作手法并不少见,使得刘*等人虽然对款项的合法性有怀疑,但无法确信款项是诈骗所得。
(二)被告人刘*实施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
从《诈骗罪司法解释》第七条列举的情况来看,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又为其提供作案工具、作案便利的(包括实体作案工具、如银行卡、通讯工具及虚拟作案工具,如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刘*的行为不符合该条文列举的任意一项内容。“结算”的含义是总结清算、核算了解,即包含了核算及结算两层含义。按一般认识,“费用结算”多指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或会计核算机构、核算人员提供的款项结算、结转支付服务。本案中,为“老六”等人提供费用结算的是相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刘*等人的行为,只是简单地转移、取钱并交回钱,完全不涉及核算功能;即使他们从中拿一小部分报酬,也只是按日取酬,不涉及对整体费用的总结核算。
本案被告人刘*参与时,“老六”等人已经取得对款项的控制,诈骗犯罪已经既遂,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三、本案起诉认定被告人刘*涉案数额过高,与事实不符。
四、争议焦点
1、被告人刘*涉嫌的罪名是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被告人刘*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其宣告刑?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是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定性、定量上存在疑点的案件,如无辩护人从专业的角度为被告人据理力争 ,则被告人的权益无形中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人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辩护人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提出了被告人的行为不宜认定涉嫌诈骗罪,应认定为涉嫌轻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为被告人争取了变更罪名、罪轻的判决结果。
【延伸阅读】
诈骗罪法律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关键词:诈骗罪要判多少年、诈骗罪量刑、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佛山诈骗罪法律规定、诈骗多少钱会被抓、诈骗多少钱会判刑、佛山诈骗罪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