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律师辩护获无罪释放
发布时间: 2019-07-10 | 16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7】粤刑字第1705-07号
【委  托  人】彭**
【代理结果】予以释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欧舞静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上半年,彭**在其家庭经营的个体户内接受非法香港“六合彩”投注。期间,有一名化名“李冰”的人几次到彭**的店内进行投注,几次投注“李冰”均赌赢。后彭**发现“李冰”在投注时极可能使用了一款可在开奖后、手动更改投注码号的App,正是凭借该款App,“李冰”才每次投注都中彩。于是,在“李冰”再次来兑奖时,彭**拒绝给其兑奖,当时“李冰”就威胁彭**要“搞”他。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抓获“李冰”等团伙,但把彭**也作为同案犯、以其涉嫌诈骗罪予以刑事拘留。
 
法定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对犯罪嫌疑人彭**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立即释放。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多次前往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会见彭**,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帮助,为彭**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递交多份法律意见书,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了专业分析意见。办案律师同时通过电话沟通、当面沟通的方式积极与承办侦查人员沟通此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最终,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对彭**予以立即释放。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争议焦点
1、彭**是否涉嫌诈骗罪?
2、能否对彭**予以立即释放?
 
 
四、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是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定性、定量上存在疑点的案件,如无辩护人从专业的角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据理力争 ,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无形中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人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辩护人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提出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宜认定涉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释放的辩护意见,最终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在刑事拘留期限内予以释放的结果。


【延伸阅读】

诈骗罪法律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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