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律师介入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9-07-22 | 146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0605刑初3121号

【委   人】*亲属

【代理结果】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钟淑华 律师

 

一、基本案情

       陈*是从事放贷活动,在村里面认识村霸,双方达成一致合作,帮忙追债等。在追债过程中,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对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罪三宗,索取金额累计7万余元,数额较大;以帮人追债为目的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二宗;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该涉黑组织在村里盘踞多年,涉案人数众多,性质恶劣。最终,公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三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二、代理过程

       本案接受委托后,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且处于打黑除恶的大背景下,公检法对本案非常重视。案件所涉及的涉黑组织在村里面盘踞多年,我方也是其中的受害者,后由于某些原因,双方达成合作意向。我方并没有参与该组织其他的犯罪活动,也没有参与过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型犯罪。因此在参与程度、作用等方面均不是积极参加者,在量刑方面要加以考虑。随后与检察官、法官多次沟通。本案经过多次开庭,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罪轻的结果。

 

三、代理意见

        陈*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务的目的,其以为截留的3万元是债权人支付的佣金,故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退一步说,即使陈*的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陈*没有参与第二次追收行为,故之后被害人支付的13000元不应计入陈*敲诈勒索的金额中;

        在本宗犯罪中,陈*是从犯,已向被害人赔偿了1万元,并取得谅解。

 

、争议焦点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是否属于积极参加者。

 

五、律师点评
       并非一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就一定会被判刑,一个刑事案件历经公安机关检察院,最后才到法院,这其中的每一个阶段律师都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因此,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的家属应当第一时间让律师介入处理,让律师更早介入了解案情,既可以安抚被羁押的当事人又能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后续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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