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8)粤0605刑初3121号
【委 托 人】丁*(亲属)
【代理结果】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钟淑华 律师
一、基本案情
陈*是从事放贷活动,在村里面认识村霸,双方达成一致合作,帮忙追债等。在追债过程中,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对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罪三宗,索取金额累计7万余元,数额较大;以帮人追债为目的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二宗;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该涉黑组织在村里盘踞多年,涉案人数众多,性质恶劣。最终,公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三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二、代理过程
本案接受委托后,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且处于打黑除恶的大背景下,公检法对本案非常重视。案件所涉及的涉黑组织在村里面盘踞多年,我方也是其中的受害者,后由于某些原因,双方达成合作意向。我方并没有参与该组织其他的犯罪活动,也没有参与过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型犯罪。因此在参与程度、作用等方面均不是积极参加者,在量刑方面要加以考虑。随后与检察官、法官多次沟通。本案经过多次开庭,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罪轻的结果。
三、代理意见
陈*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务的目的,其以为截留的3万元是债权人支付的佣金,故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退一步说,即使陈*的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陈*没有参与第二次追收行为,故之后被害人支付的13000元不应计入陈*敲诈勒索的金额中;
在本宗犯罪中,陈*是从犯,已向被害人赔偿了1万元,并取得谅解。
四、争议焦点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是否属于积极参加者。
五、律师点评 并非一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就一定会被判刑,一个刑事案件历经公安机关、检察院,最后才到法院,这其中的每一个阶段律师都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因此,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的家属应当第一时间让律师介入处理,让律师更早地介入了解案情,既可以安抚被羁押的当事人,又能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后续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非常有利。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8)粤0605刑初3121号
【委 托 人】丁*(亲属)
【代理结果】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钟淑华 律师
一、基本案情
陈*是从事放贷活动,在村里面认识村霸,双方达成一致合作,帮忙追债等。在追债过程中,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对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罪三宗,索取金额累计7万余元,数额较大;以帮人追债为目的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二宗;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该涉黑组织在村里盘踞多年,涉案人数众多,性质恶劣。最终,公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三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二、代理过程
本案接受委托后,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且处于打黑除恶的大背景下,公检法对本案非常重视。案件所涉及的涉黑组织在村里面盘踞多年,我方也是其中的受害者,后由于某些原因,双方达成合作意向。我方并没有参与该组织其他的犯罪活动,也没有参与过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型犯罪。因此在参与程度、作用等方面均不是积极参加者,在量刑方面要加以考虑。随后与检察官、法官多次沟通。本案经过多次开庭,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罪轻的结果。
三、代理意见
陈*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务的目的,其以为截留的3万元是债权人支付的佣金,故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退一步说,即使陈*的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陈*没有参与第二次追收行为,故之后被害人支付的13000元不应计入陈*敲诈勒索的金额中;
在本宗犯罪中,陈*是从犯,已向被害人赔偿了1万元,并取得谅解。
四、争议焦点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是否属于积极参加者。
五、律师点评
并非一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就一定会被判刑,一个刑事案件历经公安机关、检察院,最后才到法院,这其中的每一个阶段律师都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因此,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的家属应当第一时间让律师介入处理,让律师更早地介入了解案情,既可以安抚被羁押的当事人,又能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后续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非常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