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被控盗窃600余万二手机器,律师争取到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 2019-09-29 | 163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德公(刑)诉字【2017】00042号

【委  人】*

【代理结果】不予起诉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何瑞华 律师 欧舞静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11月、12月期间,刘*等人受吴**的雇请在德庆县**陶瓷厂内拆卸一批权属不明且已被法院查封的机器(包含压机、球磨机、窑炉等设备),被德庆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德庆县公安局补充指控刘*伙同何**、吴**等人秘密窃取8套布料系统及几层高的输送平台中的各种设备、铁器、输送带等物品。德庆县公安局指控刘*伙同他人共盗窃了评估价格为600余万元的机器,数额特别巨大。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肇庆市德庆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不予起诉。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多次前往肇庆市德庆县看守所会见刘*,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帮助,指派律师2次前去德庆县人民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研究案情。

       在进一步了解案情的过程中,办案律师了解到该案案涉机器已经抵押给**银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且案涉机器已因另案被查封,案涉机器涉及三地三个法院的判决及上海贸仲的仲裁裁决,各方对机器权属持不同意见。且案涉机器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及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又是刑民交叉问题,办案难度较大;另外,因案涉机器此前因另案已被法院查封,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而同案的拆机工人均供称看到机器上有封条,故现有的证据对刘*非常不利;本案共历经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坚持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涉嫌盗窃罪,犯罪数额600余万元。据此刑法相关规定,600万属于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再结合相应的量刑起点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刘*很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量刑。

       综上,本案的办案过程中,办案律师面临的压力非常大,除了理清案件错综复杂的关系和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等工作以外,办案律师又主动为刘*向侦查机关、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向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了专业分析意见。同时,办案律师又通过电话沟通、当面沟通的方式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此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我所办案律师的一系列的努力都为本案最终争取到不予起诉的结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代理意见

一、刘*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刘*没有实施盗窃公私财物的客观行为。

1,涉案机器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所有权人**公司广东分公司转让给善意受让人何**,何**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受领交付,已经善意取得涉案机器的所有权人。

2,何**作为合法的所有权人,转让或雇请他人拆机、都是合法的行为,不应认定成立盗窃罪。刘*作为拆机人员,并没有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刘*没有实施盗窃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

辩护人认为,涉案球磨机的权属是本案关键问题之一,恳请贵院与南海法院沟通、了解该院在该案中所持的裁判观点,以避免司法裁判出现矛盾冲突。

 

二、刘*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刘*没有实施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客观行为。

1,对于涉案机器上到底有没有合法、有效的封条,目前只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物证、书证予以印证。德庆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说明不是法定的刑事证据种类之一,而且该院与该事实存在利害关系,所以,这份书面说明不应当被采信。

2,霞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只能证明该院就查封、续封涉案机器作出了司法裁定,不能表明这一司法裁定已经通过合理的方式对外进行公示。而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只能凭借外部公示手段来了解物品是不是司法查封物。相对于已经生效并实际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启*公司长期控制厂区和机器的事实、以及何**与潘**、冯**和形成表见代理的陆桥带三方磋商的事实,破损的封条能够传递的信息和形成的公信力是很小的。

(二)刘*不存在实施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主观故意。

 

四、争议焦点

1、犯罪嫌疑人刘*是否涉嫌盗窃罪?

2、犯罪嫌疑人刘*是否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五、律师点评 

       德庆县公安局认定刘*涉嫌盗窃罪,犯罪数额为600余万元,依法属于数额巨大情形,但是通过律师辩护,制定良好的策略,最终起到了非常好效果: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刑民交叉,涉及的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涉案物品牵连到三地三个法院的生效判决,是抵押物、司法查封物。但经律师介入,尽全力开展工作,最终取得非常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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