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检察院要求从重处罚贩毒累犯,律师争取不用死刑
发布时间: 2019-09-29 | 19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刑初12号

【委 托 人】许*波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到死缓结果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何瑞华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起,许*杰先后受欧*清的指使,以欧*清租用的广州市白云区*房为据点,大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卖出约134301.26g甲基苯丙胺。4月14日晚,公安民警在据点起获甲基苯丙胺61620.91g,许*杰亦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鉴于是特大贩毒案,且许*杰是累犯,检察院要求从重处罚。

法定量刑:

1、贩卖毒品,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代理过程

       许*杰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我所代理此案。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准备会见材料,分析被拘细节及缘由,在办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许*杰并进一步了解案情后,立刻整理办案思路制定出办案方案,及时向相关部门马上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庭审上,办案律师精心应对庭审,并充分阐述辩护意见,在多方努力下,最终为当事人许*杰死缓的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许文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代理意见

1、被告许文杰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数供述其罪行;

2、被告许文杰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3、被告许文杰于2015年4月11日至14日期间共卖出甲基苯丙胺的重量为134301.26克的证据不足;

综上,许文杰依法可从轻处罚。

 

四、争议焦点

   1、毒品数量;

   2、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以及角色。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讲究时效性,案件中每个阶段的处理补救措施都有法定时间限制,一般来说,逮捕前的37天是委托律师介入处理的黄金时间。本案中,家属理性并及时地委托我所专业、尽责的律师处理案件,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的举动,而我所的承办团队亦尽心办案,从各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效果。由此可以看出,在刑案中,律师的及时介入是案件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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