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资失误成阶下囚,律师争取到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 2019-09-29 | 16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委  托 人】谭*、张**

【代理结果】不予起诉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梁慧中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张**与佛山市南海**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的张总住在同一个小区。随着两人见面次数的增多,二人相熟后,张总开始向张**介绍投资古玩文化产品。张**在与张总的一番深入交谈以后,个人一共在张总介绍的古玩文化产品中投入了450多万,分别是用他自己和家人以及同事的名义开户的。这些投资款转入该南海公司指定的账户,由万*国际平台上操作。

       投资成功后,当有朋友问到张**最近在做什么投资时,张**便如实说了这个投资项目。朋友听后,认为其中有钱可赚,于是朋友自己提出要求,要参与投资该项目。张**共有两位朋友参与了投资,这些钱都是他们直接转到指定账户,张**没有经手该款项。而朋友成功投资后,该南海公司会有相应提成给张**。

       2015年年底,由于万*国际平台已经停止交易,众多投资者的资金被冻结了,因此有投资人报案。由于调查中张**涉嫌是该公司的业务经理,且又有其他受害的投资人报案和指证张**,张**因此被认定为有参与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2016年6月,张**与其他该南海公司的管理人员被公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

 

法定量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并第一时间会见了张**,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后,辩护律师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为张**草拟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申请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但是因为本案涉及的人数较多,案情比较复杂,取保不被允许。 

该案件移送到南海检察院后,辩护律师立刻与检察官取得联系,争取尽早阅卷,但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案件卷宗多达三十多份,办案人员于是加班加点连夜阅卷、分析案情,全力为之后的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 

       本案退侦了2次,在最后一次移送到检察院之后,我们抓紧时间,多次与其他几位被害人进行沟通交流,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寻求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成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同时又向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提交无罪的法律意见书。在办案人员的多番努力下,成功为张**争取到不予起诉的理想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如下决定

被不起诉人张**由于情节轻微,同时是从犯,危害结果不大,可免除处罚,决定对其作出不予起诉。


三、代理意见

       张**没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也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张**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张**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不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

       本案涉及的是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项目,这个项目在最初的时候是经过地方政府批准上市的,在相关市场上也有挂牌交易,张**投资时也被告知项目是合法的,有牌照的,所以,张**是内心确信该项目是可盈利的,对于公司的履约能力也是存在基础信任的。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以行为时作为时间点,而不能从结果倒推出当时即具有犯罪故意。张**跟亲友聊天谈到(并不是主动推销、宣传)项目的时候,只是抱着“有钱大家一起赚”的想法,不是想要吸收亲友们的存款,何况投资款最终也不是进入张**的账户。

(二)张**没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张**并无直接接触款项,更别说收取款项了。如果亲戚或自己的生意伙伴觉得有兴趣,都是他们自己直接去公司进行详细咨询,由他们自主判断和决定是否投资。

(三)张**没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

      投资者中人员都是张**的亲人或者是极度亲密的朋友。他们之间交往非常密切,有经常的走动、往来和交谈,都是属于一定范围的人物,并不是不特定的公众。

      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应有之义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未向社会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四)张**不是该南海公司的业务经理,非单位的业务负责人或者积极参与者。

       由于公司要求,投资者若想要了解自己投资情况的,就要在公司文件和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张**签字其实是无奈之举,实际上南海公司的很多业务并不需要张**作出决策或者安排,甚至很多资料张**本人都没见过。

(五)张**本身亦是受害者。

       由于错信了朋友张总的介绍,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投资。即使该项目系违法的,张**既不是单位的负责人也不是直接责任人或者积极参与者。张**不参与公司任何的经营决策、运作和组织,公司事务与他无关。

       张**是投资客身份,其自身亦是一名受害者,检察院亦向张**送达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四、争议焦点

张**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五、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文化艺术品的份额交易投资问题,这一领域在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多地方都只是通过表面的协议书和其他证据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具体到本案,张**本身也是一名投资客,由于卷宗很多地方涉及到他为公司的业务经理,且又有被害人报案和指证,张**因此被认定为有参与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但幸而通过律师连夜阅卷,制定良好的策略,并为当事人争取到多名被害人的谅解书,才最终为其争取到不予起诉的理想效果,亦从中体现了熊何律师团队专业、高效的办案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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