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9)粤0604刑初11号
【委 托 人】李*
【代理结果】缓刑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李宇飞 律师、刘作朋 律师、刘秋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上半年起,被告李*加入一些沟通交流气枪零配件、组装、铅弹制作等内容的QQ、微信群,了解枪支弹药的相关内容后,陆续购买了气枪瞄准镜架子1套、瞄准镜1套、气枪阀1套、支架1件、套管三支,并于2018年5月向QQ好友购买了制作铅弹的模具1套和铅条一批,后使用模具将部分铅条制作成铅弹,先后非法制作铅弹共计802发。于2018年6月11日被抓捕归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代理过程
办案人员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在了解全部案情后第一时间组织各合伙人研讨办案方案,为犯罪嫌疑人争取良好的认错悔过态度,并积极配合调查。后又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申请书,并多次与检察院沟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并无社会危害性。在审判阶段,经过办案人员多方收集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收集大量类似案例,为犯罪嫌疑人确定最终的辩护方案。最终,成功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缓刑。
三、争议焦点
被告的犯罪情节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四、律师点评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律师了解案情的最主要来源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如实向辩护人陈述案情后,辩护人再结合最新法律法规,通过检索更为相似案情的案例判决,可以在全面掌握判决趋势的情况下,再通过提交相似案例来影响法官的心证,从而为犯罪嫌疑人争取理想的有效辩护。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9)粤0604刑初11号
【委 托 人】李*
【代理结果】缓刑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李宇飞 律师、刘作朋 律师、刘秋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上半年起,被告李*加入一些沟通交流气枪零配件、组装、铅弹制作等内容的QQ、微信群,了解枪支弹药的相关内容后,陆续购买了气枪瞄准镜架子1套、瞄准镜1套、气枪阀1套、支架1件、套管三支,并于2018年5月向QQ好友购买了制作铅弹的模具1套和铅条一批,后使用模具将部分铅条制作成铅弹,先后非法制作铅弹共计802发。于2018年6月11日被抓捕归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代理过程
办案人员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在了解全部案情后第一时间组织各合伙人研讨办案方案,为犯罪嫌疑人争取良好的认错悔过态度,并积极配合调查。后又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申请书,并多次与检察院沟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并无社会危害性。在审判阶段,经过办案人员多方收集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收集大量类似案例,为犯罪嫌疑人确定最终的辩护方案。最终,成功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缓刑。
三、争议焦点
被告的犯罪情节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四、律师点评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律师了解案情的最主要来源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如实向辩护人陈述案情后,辩护人再结合最新法律法规,通过检索更为相似案情的案例判决,可以在全面掌握判决趋势的情况下,再通过提交相似案例来影响法官的心证,从而为犯罪嫌疑人争取理想的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