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338号 【委 托人】严*昌 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期间,严*昌在明知詹*松使用空壳公司虚开发票的情况下,以高于正常收费标准的条件接受詹*松的委托,注册登记了三家空壳公司,并申领发票,以注册成立每家空壳公司收费5万元的标准向詹*松代办费用,共收取了15万元的代办报酬,检察院以虚开发票、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接受案件的委托后,积极开展各项沟通工作,办理退赃手续,成功在侦查期间将委托人取保候审释放出来,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出法律意见书:因严*昌是初犯,在本案中仅起次要责任,属于从犯,希望能轻判处理。最后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也向法院建议2-3年有期徒刑。最终经过我方律师有利的辩护和证据,法院判决委托人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二、律师点评
案件在处于劣势地位时,应立足于事实与证据,同时充分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抓住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罪轻与罪重的区别,制定恰当有利的辩护策略。另外一方面,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越早介入,对于保障案件被告人的权益以及最终获得较好的判决效果都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338号
【委 托人】严*昌
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期间,严*昌在明知詹*松使用空壳公司虚开发票的情况下,以高于正常收费标准的条件接受詹*松的委托,注册登记了三家空壳公司,并申领发票,以注册成立每家空壳公司收费5万元的标准向詹*松代办费用,共收取了15万元的代办报酬,检察院以虚开发票、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接受案件的委托后,积极开展各项沟通工作,办理退赃手续,成功在侦查期间将委托人取保候审释放出来,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出法律意见书:因严*昌是初犯,在本案中仅起次要责任,属于从犯,希望能轻判处理。最后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也向法院建议2-3年有期徒刑。最终经过我方律师有利的辩护和证据,法院判决委托人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二、律师点评
案件在处于劣势地位时,应立足于事实与证据,同时充分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抓住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罪轻与罪重的区别,制定恰当有利的辩护策略。另外一方面,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越早介入,对于保障案件被告人的权益以及最终获得较好的判决效果都能起到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