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律师介入获判缓刑
发布时间: 2019-09-29 | 17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6刑初2309号

【委  人】*儿(被告配偶)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缓刑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洪原为佛山某商贸公司业务员,2015年1月始,霍*洪利用身为业务员、可以代收公司货款之便利,挪用公司货款,并采取用新收货款抵缴在先收货款的方式,向公司隐瞒挪用货款的事实,截至案发前,霍*洪共挪用公司货款139617元。2016年1月份,该公司发现货款被挪用的事实,并通知霍*洪回公司处理该事,但霍*洪未予积极回应,至2016年2月3日方回公司,并向公司出具欠条,表明会还清挪用款项。但因霍*洪仅在2016年3月11日向公司归还货款15000.00元,离被挪用的款项总额尚有明显差距,因此,该公司遂于2016年3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案后,于2016年3月17日以霍*洪涉嫌职务侵占罪将其传唤讯问后即刑拘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法定量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霍*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霍*洪配偶吴*儿委托后,经会见霍*洪,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向案件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后,确定本案辩护方案为:有罪、罪轻辩护,同时指导霍*洪家属积极退赔被害公司,取得其谅解,对后续霍*洪取得缓刑的判决效果有积极意义。

 

三、代理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的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霍*洪案发前在主观上有归还货款的意愿,案发后也通过家属超额退赔涉案款项;

(三)被告霍*洪到案后如实供述;

(四)被告霍*洪石是初犯、偶犯;

(五)被告的行为情节轻微。

 

四、争议焦点

*洪是否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五、律师点评

       职务侵占罪作为经济犯罪,如辩护方案得当,能争取到缓刑的概率较高。如何依据法律及事实,发现、发掘案件的辩护要点,则是对承办律师法律功底与办案经验的考验。刑事辩护的价值不仅仅在于架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与其家属沟通的桥梁,不仅仅在于向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家属准确预估案件走向与判决结果,更在于从事实与法律的角度,发现辩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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