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律师介入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9-09-29 | 17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4刑初4131号

【委  人】*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 

【代理结果】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8个月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梁慧中律师

 

一、基本案情

       黄*被害人刘*等人赌博,后来发现被害人刘*出千,于是让被害人刘*退回所输的钱4万元,并且将被害人刘*带上车,带到一个宵夜店,后来被害人刘*筹到钱之后才放走,一共是37600元。

       后,*涉嫌敲诈勒索罪在2016714日被抓,当天拘留在南海看守所2016年 1020日,南海区检察院以被告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法定量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黄*,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为黄*草拟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申请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但因黄*有前科不被允许。

       该案件移送到南海检察院后,辩护律师立刻与检察官取得联系,争取尽早阅卷,为之后的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在结合阅卷情况及黄*自身情况辩护律师认为当事人黄*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不应判有罪。遂辩护律师全面为当事人准备无罪辩护,同时又提出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的观点,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庭上据理力争。

最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被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判决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代理意见

1被告不构成敲诈勒索,不应判有罪。

被告是基于被害人刘*的出千行为输钱了,想拿回自己的钱,这无可厚非,而且索要的数额与所输的钱相差不大,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2)被告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

被告75日晚赌博输钱,跟被害人刘*拿到钱之后,良心不安,故自觉到当地派出所自首,如实陈述自己的行为。

3)被告认罪态度好。

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

4)被告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

5)被告作为一名年轻的父亲,尚需照顾年幼的小孩。

被告孩子年幼,且之前一直由其照顾,小孩对其特为依赖,为保障小孩的健康成长,请求贵院能够从轻处罚,让被告重新担负起作为父亲的责任。

 

四、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的话,是什么罪名?

 

五、律师点评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通过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往往能很好地把握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每一个节点的黄金时间,适时提交每一份法律文书,与办案部门沟通引导案件走向亦可起到良好作用,从而制定良好的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 | 宁夏在线 | 刑事律师 | 佛山婚姻律师 | 佛山刑事律师 | 佛山合同案例 | 东营搬家公司 | 太平洋在线 | 谢保平律师 | 沈阳律师 | 中国律师
Copy©right 2003-2017熊何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91131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