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印章罪】律师有效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9-10-08 | 190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9)粤0605刑初1447号

【委  人】*宁(家属)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38月份,被告人徐*(委托人)、湛*钊、湛*晞三人合伙以挂靠佛山市南海区**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形式经营办理销毁废旧金属和废旧纸张业务。2014年年初,为方便业务开展,徐*、湛*钊、湛*晞经合议一致同意伪造公司印章后,由徐*联系南海区大沥镇一无牌刻章档口,以50元的价格私刻伪造了一枚“佛山市南海区**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之后就一直使用该伪造的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工作协议和结算业务。20174月份,被告徐*退出经营,相关业务继续由被告人湛*钊、湛*晞经营并一直使用上述伪造的公司印章至201812月被查获。

 

法定量刑伪造公司印章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是指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刻公司的印章的行为的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1227日起至2019626日止)。

 

二、代理过程

       201913日,我所接受其委托后,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徐*行了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细节,办案律师拿到卷宗之后,仔细研究案件资料,与当事人沟通本案的办案思路和方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律师在法院的每一步工作取得进展之后都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及时呈现,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最终,经过办案律师的在庭上据理力争,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轻判,当事人家属十分满意。

 

三、代理意见

*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已提前退出合伙,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四、争议焦点

是否客观上造成损害

 

五、律师点评

        面对生活压力所迫,而从事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一条合法可取的道路。倘若一旦锒铛入狱,所带给家庭的将会是无法弥补的伤痛和一生无法抹去的污点,一时的动摇,将会造成一生的遗憾。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可能会存在一定偏差,在罪轻、罪重或此罪、彼罪的区分中,需要专业律师进行研究分析并极力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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