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律师介入成功争取轻判
发布时间: 2020-01-19 | 19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9)粤0608刑初332号

【委 人】*(犯罪嫌疑人)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何洁英 律师、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罗*从2013年开始经营佛山市高明区扬*加工厂,主营加工、销售农副产品。2015年1月至12月间,罗*通过贺*、黄*收购农副产品,然后交由罗定浩*公司和高要裕*加工厂加工后出口。罗*向贺*、黄*支付货款及费用,后两人到当地代开农副产品普通发票(含开票费及运费等)。罗*通过贺*、黄*提供123人身份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发票等,指使其员工到银行办理123个存折,并做账支付96651342元到上述各账户,再向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12563674.46元。

        经查实,罗*以24人名义开具共计52张农副产品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22081927元。*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羁押),同年1019日被逮捕,其家属委托我所律师为其代理辩护。

(文中均为化名)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量刑建议被告罗*涉嫌虚开发票罪,因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罗*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9月13日起至20199月12日止)

 

二、代理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组织各合伙人研讨办案方案,通过了解案情,确定了办案思路,制定辩护方案。办案律师及时与嫌疑人会见沟通案情,并多次与家属沟通,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跟进案件进度,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申请书、法律意见书等。办案律师经过阅卷、研讨、并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来看,归纳出以上几点为被告人争取到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犯罪情节,准备了详细的法律文书。

       在审判阶段,经过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采纳。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罪轻判决。当事人对此表示十分满意。

 

三、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四、律师点评

       家属及时委托律师,律师及时介入会见嫌疑人,辩护律师深入研究罪名及量刑标准,重点以真实交易作为突破口,向法院提交证明真实交易的相关证据,参与庭审中积极举证,为嫌疑人争取轻判。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达到家属及辩护人较好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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