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成功争取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 2021-05-11 | 15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穗天检刑不诉[2020]Z215

【委 人】*(家属)

【代理结果】不予起诉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周绮雯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同案人何*军于20188月始在天河区从事代办工商营业执照业务。当事人*20193月始在天河区从事代办工商营业执照、代办公司公章、代办对公账户预约等业务。201910月份,何*军开始收购满一年的工商营业执照,20202月份,*通过微信与何*军联系,向何*军非法出售工商营业执照,但因不符合何*军的要求未达成交易。

202049日,被不起诉人吴*被抓获归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起诉,立即释放。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前往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会见*,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帮助,前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研究案情,并递交多份法律意见书,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专业分析意见。本案变更了多个经办检察院,办案律师及时跟进案件进度,并与家属沟通。最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对*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当事人及家属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三、辩护意见

1*的行为情节轻微,系未遂,且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四、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能否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中,及时会见当事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为当事人成功申请取保候审。本案中,律师仔细分析阅卷笔录、证据,有利于尽快找到案件的关键点。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起诉、立即释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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