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穗公荔取保字(2020)00457号
【委 托 人】梁*(家属)
【嫌 疑 人】董*
【代理结果】不予逮捕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公司保安队长梁*财跟嫌疑人董*(是公司的人还是不是?什么职务)聊天的时候曾经聊起想将公司的废料拿去卖掉赚点零花钱的事情,董*没有加以阻止并默许了梁*财这样的做法,董*有时候会告诉梁*财关于废料的线索,梁*财每次将废料卖掉后都会给董*转账一些好处费(案发前共收取好处费多少钱,一共多少次)。
2020年7月22日左右,梁*财再次盗窃公司油漆,事后梁*财给董*微信转账了1500元,董*也收取了该笔转账。案发后,梁*财与董*均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法定量刑:构成盗窃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代理过程
家属在得知被告人被拘留后,第一时间联系我所,我所接受委托之后,委派我所律师前往会见,并且及时与有关办案部门进行沟通,提交有关的取保申请书、不予逮捕意见书等。最终,对犯罪嫌疑人董*不予逮捕。(不够详细)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董*不予逮捕。
三、代理意见
1.董*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董*涉案金额小,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意不大,对社会危害性小;
3.案发后,董*家属积极向受害人认错和赔礼道歉;
4.董*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属坦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争议焦点
1.是否参与盗窃;
2.是否属于主犯还是从犯;
3.是否属于不予逮捕的情形。
五、律师点评
本案之中,充分凸显了律师的重要性,在家属发生刑事案件时,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由律师通过案件研究、专业法律知识为嫌疑人争取最大权益。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穗公荔取保字(2020)00457号
【委 托 人】梁*(家属)
【嫌 疑 人】董*
【代理结果】不予逮捕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公司保安队长梁*财跟嫌疑人董*(是公司的人还是不是?什么职务)聊天的时候曾经聊起想将公司的废料拿去卖掉赚点零花钱的事情,董*没有加以阻止并默许了梁*财这样的做法,董*有时候会告诉梁*财关于废料的线索,梁*财每次将废料卖掉后都会给董*转账一些好处费(案发前共收取好处费多少钱,一共多少次)。
2020年7月22日左右,梁*财再次盗窃公司油漆,事后梁*财给董*微信转账了1500元,董*也收取了该笔转账。案发后,梁*财与董*均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法定量刑:构成盗窃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代理过程
家属在得知被告人被拘留后,第一时间联系我所,我所接受委托之后,委派我所律师前往会见,并且及时与有关办案部门进行沟通,提交有关的取保申请书、不予逮捕意见书等。最终,对犯罪嫌疑人董*不予逮捕。(不够详细)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董*不予逮捕。
三、代理意见
1.董*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董*涉案金额小,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意不大,对社会危害性小;
3.案发后,董*家属积极向受害人认错和赔礼道歉;
4.董*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属坦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争议焦点
1.是否参与盗窃;
2.是否属于主犯还是从犯;
3.是否属于不予逮捕的情形。
五、律师点评
本案之中,充分凸显了律师的重要性,在家属发生刑事案件时,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由律师通过案件研究、专业法律知识为嫌疑人争取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