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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招嫖】网络招嫖卖淫被刑拘,律师介入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8-07-26
|
2016 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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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15
)佛南法刑初字第219号
【委 托 人】
谭*
【审理程序】
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
轻判结案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何瑞华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日左右,被告人谭*明知违法行为组织、容留失足妇女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凯民茶博会B8二层桂客棋艺馆卖淫,为获取利益,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发布招嫖信息并带嫖娼人员到上述地点挑选失足妇女。后卖淫嫖娼人员到附近已预先开好的军园宾馆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谭*于2014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8月15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6日提起公诉。
法定量刑:
本案法定量刑为五年以下到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作出判决如下
:
被告人谭*犯组织卖淫罪,判处两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谭*委托代为处理该案。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全过程,并提示了犯罪嫌疑人相关的法律风险;其后辩护律师积极联系办案民警,进一步掌握了办案机关的证据。我所律师提出被告人谭*只是该公司的一个部门负责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我所律师的意见,争取到较轻的量刑。
三、代理意见
(一)当事人谭*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不是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只是该公司的一个部门负责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
(二)当事人谭*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应对其从轻处罚。
四、争议焦点
本案件是否能减轻罪名从而达到从轻判处。
五、律师点评:
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被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减轻罪名,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所以必要时还是第一时间请专业的律师帮助,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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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谭*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轻判结案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何瑞华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日左右,被告人谭*明知违法行为组织、容留失足妇女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凯民茶博会B8二层桂客棋艺馆卖淫,为获取利益,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发布招嫖信息并带嫖娼人员到上述地点挑选失足妇女。后卖淫嫖娼人员到附近已预先开好的军园宾馆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谭*于2014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8月15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6日提起公诉。
法定量刑:本案法定量刑为五年以下到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犯组织卖淫罪,判处两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谭*委托代为处理该案。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全过程,并提示了犯罪嫌疑人相关的法律风险;其后辩护律师积极联系办案民警,进一步掌握了办案机关的证据。我所律师提出被告人谭*只是该公司的一个部门负责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我所律师的意见,争取到较轻的量刑。
三、代理意见
(一)当事人谭*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不是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只是该公司的一个部门负责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
(二)当事人谭*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应对其从轻处罚。
四、争议焦点
本案件是否能减轻罪名从而达到从轻判处。
五、律师点评:
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被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减轻罪名,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所以必要时还是第一时间请专业的律师帮助,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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