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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驱赶闹事者引发打斗竟成戴罪之身,工人终被无罪释放
发布时间: 2018-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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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佛顺公释字【2016】01419号
【委 托 人】
侯*红(陈*和家属)
【代理结果】
无罪释放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熊飞 律师、何洁英 律师、马嘉宁 律师、梁慧中 律师、梁柏豪 实习律师、苏雅妍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陈*和在案发工厂处从事管理工作多年。从2015年开始,有一位自称债权人的人(下称:“债权人”)多次到工厂闹事,要求工厂经营者(即犯罪嫌疑人的老板)代其父还款人民币350万元。“债权人”通过多次拉横幅、聚众闹事、堵塞工厂通道非正当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工厂工作人员曾报警多次驱赶“债权人”等聚众闹事人员,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案发当天,“债权人”纠集若干人员到案发现场闹事。期间,委托人陈*和及另外五名工人在现场看到“债权人”纠集来的若干名人员前来闹事,遂与之发生肢体冲突。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陈*和因指挥工人驱赶闹事者方式不当,造成群体打斗致伤后果,随即与其他五名工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作出佛顺公释字【2016】01419号:
陈*和因检察院不批捕,现顺德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陈*和委托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沟通了解,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最后办案律师集体会议确定以无罪方向进行辩护,并积极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书。在黄金37天中,成功为委托人陈*和争取不逮捕,并予以释放。
三、
代理意见
1、本案件仅为治安案件,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本案六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发现场与若干名被害人进行肢体冲突,辩护人认为参与打架的双方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应当依据该法律规定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罗伟的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2、六名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甚微。
案发时,六名犯罪嫌疑人基于对朋友的保护,才与若干名被害人进行肢体冲突,而且到最后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以欠妥的方式出手帮助朋友才牵涉到本案当中,由此可见,罗伟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甚微。
综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甚微,恳请贵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批准逮捕六名犯罪嫌疑人,尽快将其释放。
四、
焦点争议
1、陈*和是否积极参与到闹事的事件?
2、陈*和有没有组织、合谋此次闹事的事件中?
3、陈*和是否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程度?
五
、
律师点评
:
如今大量群众纠纷中,因江湖义气、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容易产生各种肢体冲突,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往往会定性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证据、情节往往达不到法定定罪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后,调查所有无罪证据,往往能取得根本性的反转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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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侯*红(陈*和家属)
【代理结果】无罪释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熊飞 律师、何洁英 律师、马嘉宁 律师、梁慧中 律师、梁柏豪 实习律师、苏雅妍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陈*和在案发工厂处从事管理工作多年。从2015年开始,有一位自称债权人的人(下称:“债权人”)多次到工厂闹事,要求工厂经营者(即犯罪嫌疑人的老板)代其父还款人民币350万元。“债权人”通过多次拉横幅、聚众闹事、堵塞工厂通道非正当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工厂工作人员曾报警多次驱赶“债权人”等聚众闹事人员,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案发当天,“债权人”纠集若干人员到案发现场闹事。期间,委托人陈*和及另外五名工人在现场看到“债权人”纠集来的若干名人员前来闹事,遂与之发生肢体冲突。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陈*和因指挥工人驱赶闹事者方式不当,造成群体打斗致伤后果,随即与其他五名工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作出佛顺公释字【2016】01419号:
陈*和因检察院不批捕,现顺德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陈*和委托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沟通了解,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最后办案律师集体会议确定以无罪方向进行辩护,并积极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书。在黄金37天中,成功为委托人陈*和争取不逮捕,并予以释放。
三、代理意见
1、本案件仅为治安案件,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本案六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发现场与若干名被害人进行肢体冲突,辩护人认为参与打架的双方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应当依据该法律规定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罗伟的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2、六名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甚微。
案发时,六名犯罪嫌疑人基于对朋友的保护,才与若干名被害人进行肢体冲突,而且到最后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以欠妥的方式出手帮助朋友才牵涉到本案当中,由此可见,罗伟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甚微。
综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甚微,恳请贵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批准逮捕六名犯罪嫌疑人,尽快将其释放。
四、焦点争议
1、陈*和是否积极参与到闹事的事件?
2、陈*和有没有组织、合谋此次闹事的事件中?
3、陈*和是否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程度?
五、律师点评:
如今大量群众纠纷中,因江湖义气、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容易产生各种肢体冲突,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往往会定性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证据、情节往往达不到法定定罪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后,调查所有无罪证据,往往能取得根本性的反转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