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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律师介入获无罪释放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84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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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
陈*倩
【代理结果】
无罪释放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黄少峰 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陈*倩(女方)因与男方在感情上发生纠纷,心存愤懑,并在社会闲散人员的鼓动及威胁下,支付数万元费用雇佣三名女性为其“出气”,由这三位女性出手“教育”对方,造成男方轻微伤的损害结果。经警方调查,男方家门前的监控摄像记录案发过程,确认犯罪事实。随后警方将三名打人女性抓获,并供出陈*倩。侦查机关遂以聚众斗殴罪将陈*倩刑拘。
法定量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
代理过程
2016年7月7日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倩父亲的委托后,即指派刑事案件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开展法律研究。经会见及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并结合法律研究,办案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主张犯罪嫌疑人陈*倩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当予以取保候审的辩护意见,并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最终,在黄金37天中,成功争取不逮捕,并予以释放。
三、代理意见
(1)从犯罪动机、客观行为、侵害法益及被侵害对象来看,本案均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嫌疑人陈*倩不是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均较为轻微;
(3)犯罪嫌疑人陈*倩没有违法记录、犯罪前科,且陈*倩在本案中不是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陈*倩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都明显轻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4)本案案发原因为感情纠纷,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倩已经通过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已取得其谅解,表示原谅陈*倩的行为并恳请公安机关依法撤销对陈*倩的立案调查。
四、争议焦点
本案的雇人出手伤人的情况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如否,是否构成其他犯罪?
五
、律师点评
司法实务中操作标准难把握的刑事罪名,及时聘请律师介入对获得无罪、罪轻的辩护效果极为有利,刑辩律师可从事实与法律的双重角度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辩护意见,此案即为典型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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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结果】无罪释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陈*倩(女方)因与男方在感情上发生纠纷,心存愤懑,并在社会闲散人员的鼓动及威胁下,支付数万元费用雇佣三名女性为其“出气”,由这三位女性出手“教育”对方,造成男方轻微伤的损害结果。经警方调查,男方家门前的监控摄像记录案发过程,确认犯罪事实。随后警方将三名打人女性抓获,并供出陈*倩。侦查机关遂以聚众斗殴罪将陈*倩刑拘。
法定量刑: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代理过程
2016年7月7日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倩父亲的委托后,即指派刑事案件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开展法律研究。经会见及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并结合法律研究,办案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主张犯罪嫌疑人陈*倩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当予以取保候审的辩护意见,并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最终,在黄金37天中,成功争取不逮捕,并予以释放。
三、代理意见
(1)从犯罪动机、客观行为、侵害法益及被侵害对象来看,本案均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嫌疑人陈*倩不是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均较为轻微;
(3)犯罪嫌疑人陈*倩没有违法记录、犯罪前科,且陈*倩在本案中不是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陈*倩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都明显轻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4)本案案发原因为感情纠纷,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倩已经通过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已取得其谅解,表示原谅陈*倩的行为并恳请公安机关依法撤销对陈*倩的立案调查。
四、争议焦点
本案的雇人出手伤人的情况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如否,是否构成其他犯罪?
五、律师点评
司法实务中操作标准难把握的刑事罪名,及时聘请律师介入对获得无罪、罪轻的辩护效果极为有利,刑辩律师可从事实与法律的双重角度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辩护意见,此案即为典型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