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律师介入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80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7)粤0606刑初643号
【委 托 人】余*(被告家属)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4日凌晨,被告刘*应与黄*书一起吃完宵夜后,去到黄*书工厂宿舍房内休息。当日2时许,被告刘*应趁黄*书熟睡之机,将黄*书放在裤袋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700元盗走,并将3900元存入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内,剩余的800元则藏匿在自己出租屋厨房的煤气瓶下面。事发后,刘*应被抓获,并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起诉,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应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刘*应家属余*委托后,马上指派办案律师到顺德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多次会见稳定犯罪嫌疑人情绪,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由于本所接受委托第二天案件已经移送法院,并在一周后安排了开庭时间,时间非常紧急,遂办案律师马上阅卷并积极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并充分沟通,由于庭审前准备充分,办案律师在庭审上凭借有力的事实证据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最终成功争取到较轻的判刑。
 
三、代理意见
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极好。
     被告人在提审期间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无隐瞒、捏造事实等其他推卸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2、被告人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涉嫌盗窃金额较少
     据被告人陈述,被告人当时是酒后才起贪念,犯糊涂才犯事;在警察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被告人已经深感悔意向受害人黄*书退回款项,被告人不存在盗窃的故意,主观恶性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
3、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已由公安机关向受害人黄*书退回4700元,应酌情减轻处罚。
4、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除了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还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改过自新,重新作人,法庭应该做出积极的响应。
 
四、争议焦点
      能否减轻量刑?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讲究时效性,要把握每个阶段的处理补救措施都有法定时间限制。本案中,办案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马上抓紧时间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相关案情,并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换意见,针对具体案情提出法律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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