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争取到不予起诉,无罪释放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7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委 托 人】祝*亮
【代理结果】检察院不予起诉,嫌疑人无罪释放
【代理单位】广东熊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徐碧玉 律师、官雯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8日,嫌疑人祝*亮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南沙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后经公安侦查,祝*亮任职的沐足店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有存在组织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的犯罪行为,祝*亮罪名也被更改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其供述,祝*亮工作的店内除了正常的沐足、按摩,还为客户提供卖淫服务,具体分多种价位。祝*亮在该店铺任职经理一职,同案被抓的还有店主、主管及其他经理共5人。后经检察院初步审查,认定全部人员涉及组织卖淫罪。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组织卖淫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祝*亮,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向公安递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抓紧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争取进一步了解案情的全面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过程中,办案律师了解到嫌疑人的工作内容限于依照主管的指示,对于服务内容、技师安排均没有自主权;且其日常工作中大多数是合法合规的保健服务,月收入在3500元左右,并没有从犯罪中获得较大利润。据此,办案律师判断嫌疑人不存在证据证实构成该罪,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撰写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检察院。
       案件经过一次退回侦查之后,检察院认定嫌疑人祝*亮虽然参与该项组织卖淫活动,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为从犯,并且从中获利甚微,具有坦白情节。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于2017年8月3日当日释放嫌疑人祝*亮。
 
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如下决定
不起诉决定,无罪释放。
 
 
三、代理意见
1、主犯尚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构成组织卖淫罪,嫌疑人也不存在证据证实构成犯罪。
2、嫌疑人的工作内容限于依照主管的指示,将客人带到房门口,对于服务内容、技师安排均没有自主权。该工作并不是卖淫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
3、嫌疑人的日常工作中不涉及卖淫内容的服务项目,大多数是合法合规的保健服务。且其月工资3500元左右,与广州同行业岗位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相当,并没有从犯罪中获得较大利润,其行为过错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4、犯罪嫌疑人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积极供述,配合调查且悔罪态度良好。
 
四、争议焦点
1、被告人郑*是否涉嫌组织卖淫罪。
2、被告人郑*是否属于从犯。
 
五、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卖淫的罪名有多种,最终检察院以哪个罪名起诉,对于嫌疑人的量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办案律师必须要注意嫌疑人的罪名是否恰当,若存在不恰当的情况,则应在了解案情之后应适时提交法律意见书,为嫌疑人争取恰当的定罪罪名。并且过程中,需要全面把握案件情况,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该罪名,是否有相对不起诉或者其他情节等,对嫌疑人的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进而采取合适的办案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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