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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律师介入获最轻量刑
发布时间: 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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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1
7
)粤060
6
刑初
1748
号
【委 托 人】
朱*韵、钟*国、郭*启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结果】
成功争取到罪轻量刑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广东熊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袁雄飞 律师、欧舞静 实习律师、钟淑华 律师、卞静 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害人伍*采的儿子伍*强向朱*韵借了4万元高利贷,逾期不还且隐匿行踪、逃避归还欠款,朱*韵经电话及上门催收均无果后,愤而组织钟*国、郭*启三次于半夜到伍*采家,往大门喷油漆、封堵锁孔的方式,逼迫伍*强和被害人伍*采归还欠款,其中郭*启负责驾驶自己的机动车接送二人、钟*国负责喷油漆、用胶水等物封堵锁孔。三人三次行为共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3600.00元。被害人伍*采家门口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将三人三次行为均拍摄下来,顺德公安以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其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顺德
区
人民
检察院对被告人
朱*韵的量刑建议是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对被告人钟*国的量刑建议是六个月到一年,对被告人郭*启的量刑建议是六个月到一年
。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佛山市
顺德
区人民
法院
作出
如下判决
:
判决被告人朱*韵(主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被告人钟*国(主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被告人郭*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朱*韵、钟*国、郭*启,向其了解情况、详细解释涉案罪名的法律规定,并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阅卷,详阅卷宗以全面掌握案情。在综合会见及阅卷情况后,再次细化代理方案,并于代理方案确定后再次会见被告人,告知其辩护律师辩护方案,为其做好庭审前演练,确保庭审效果。开庭时间确定后,辩护人立刻与主办法官取得联系,沟通了辩护观点,在该案开庭时出庭为各被告人进行辩护,陈述我方观点。最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判决被告人朱*韵(主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被告人钟*国(主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被告人郭*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判决结果。
三、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朱*韵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财物损失金额较小,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较为轻微。
被害人提供的收据显示其财物损失数额为3600元,该金额相对较小,说明朱*韵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被告人朱*韵损坏财物的行为方式较为轻微,没有造成被害人财物的使用价值、价值丧失或严重损毁。
为追讨债务,朱*韵等人在被害人的铁门上喷漆写字、用胶水堵住被害人大门锁孔,喷漆经过清洗已基本被清除,锁孔更换后也已经能正常使用,朱*韵等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财物使用价值、价值的丧失或严重损毁,其行为方式较为轻微。
(三)被告人朱*韵无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本案因朱*韵的债务无法清偿导致矛盾激化而最终案发,朱*韵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为轻微。
被害人伍*采的儿子伍*强拖欠朱*韵4万元,拒不归还且隐匿行踪,朱*韵无法联系上伍*强、4万元债务无法清偿,联系伍*采也没有得到积极回应,因此才出此下策。本案因民事债务没有得到清偿导致矛盾激化而案发,朱*韵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为轻微;
(四)被告人朱*韵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体现了良好的悔罪态度。
(五)案发后,被告人朱*韵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问题,主动提出免除伍*强的4万元债务、并赔偿伍*采的财物损失,但被害人要求朱*韵的家属把伍*强对外所欠的80多万元债务还清,才对朱*韵予以谅解,才导致本案赔偿、谅解最终没有达成。
四、争议焦点
1、被告人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2、对各被告人的宣告刑应为多少;
五、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韵的量刑建议是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对被告人钟*国的量刑建议是六个月到一年,对被告人郭*启的量刑建议是六个月到一年。但是通过律师辩护,制定良好的策略,最终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每个节点上的黄金时间把控,每一份法律文书的适时提交,能起到与办案部门沟通、并做到引导案件走向的良好作用,有利于为当事人争取到低于量刑建议的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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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朱*韵、钟*国、郭*启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到罪轻量刑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广东熊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欧舞静 实习律师、钟淑华 律师、卞静 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害人伍*采的儿子伍*强向朱*韵借了4万元高利贷,逾期不还且隐匿行踪、逃避归还欠款,朱*韵经电话及上门催收均无果后,愤而组织钟*国、郭*启三次于半夜到伍*采家,往大门喷油漆、封堵锁孔的方式,逼迫伍*强和被害人伍*采归还欠款,其中郭*启负责驾驶自己的机动车接送二人、钟*国负责喷油漆、用胶水等物封堵锁孔。三人三次行为共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3600.00元。被害人伍*采家门口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将三人三次行为均拍摄下来,顺德公安以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其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韵的量刑建议是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对被告人钟*国的量刑建议是六个月到一年,对被告人郭*启的量刑建议是六个月到一年。
法定量刑:【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被告人朱*韵(主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被告人钟*国(主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被告人郭*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朱*韵、钟*国、郭*启,向其了解情况、详细解释涉案罪名的法律规定,并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阅卷,详阅卷宗以全面掌握案情。在综合会见及阅卷情况后,再次细化代理方案,并于代理方案确定后再次会见被告人,告知其辩护律师辩护方案,为其做好庭审前演练,确保庭审效果。开庭时间确定后,辩护人立刻与主办法官取得联系,沟通了辩护观点,在该案开庭时出庭为各被告人进行辩护,陈述我方观点。最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判决被告人朱*韵(主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被告人钟*国(主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被告人郭*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判决结果。
三、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朱*韵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财物损失金额较小,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较为轻微。
被害人提供的收据显示其财物损失数额为3600元,该金额相对较小,说明朱*韵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被告人朱*韵损坏财物的行为方式较为轻微,没有造成被害人财物的使用价值、价值丧失或严重损毁。
为追讨债务,朱*韵等人在被害人的铁门上喷漆写字、用胶水堵住被害人大门锁孔,喷漆经过清洗已基本被清除,锁孔更换后也已经能正常使用,朱*韵等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财物使用价值、价值的丧失或严重损毁,其行为方式较为轻微。
(三)被告人朱*韵无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本案因朱*韵的债务无法清偿导致矛盾激化而最终案发,朱*韵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为轻微。
被害人伍*采的儿子伍*强拖欠朱*韵4万元,拒不归还且隐匿行踪,朱*韵无法联系上伍*强、4万元债务无法清偿,联系伍*采也没有得到积极回应,因此才出此下策。本案因民事债务没有得到清偿导致矛盾激化而案发,朱*韵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为轻微;
(四)被告人朱*韵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体现了良好的悔罪态度。
(五)案发后,被告人朱*韵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问题,主动提出免除伍*强的4万元债务、并赔偿伍*采的财物损失,但被害人要求朱*韵的家属把伍*强对外所欠的80多万元债务还清,才对朱*韵予以谅解,才导致本案赔偿、谅解最终没有达成。
四、争议焦点
1、被告人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2、对各被告人的宣告刑应为多少;
五、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韵的量刑建议是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对被告人钟*国的量刑建议是六个月到一年,对被告人郭*启的量刑建议是六个月到一年。但是通过律师辩护,制定良好的策略,最终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每个节点上的黄金时间把控,每一份法律文书的适时提交,能起到与办案部门沟通、并做到引导案件走向的良好作用,有利于为当事人争取到低于量刑建议的理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