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8)粤5202民初1143号
【委 托 人】彭*(原告)
【代理结果】快速调解离婚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朱丽珍 律师 刘柳 律师助理
一、案情简介
原告彭*和被告孙*于2014年5月网恋,因原告怀孕,双方于2014年7月7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20日生育儿子孙*。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难以共同生活。遂委托我所代理起诉离婚,争取婚生子抚养权、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委托人委托我所代理后,办案律师了解到男方长期出轨,我方掌握证据(男方开房记录),但此并不符合法定离婚情节,争取离婚的可能性不大,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律师充分利用谈判技巧去跟男方调解谈判,且女方十分在意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包括孩子的探视权事宜。在涉及财产分割时,也要考虑到财产有被对方转移、变卖的风险,律师在综合考虑的情况下,需要帮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保证财产得以分割、执行。经过律师的多次调解,男方已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抚养权归女方,办案人员立即采取诉讼策略,因男方长期居住在女方家里,又没有办理居住证,办案人员及时在男方户籍地进行立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抚养权归女方所有,每月男方需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若男方需要带婚生子回揭阳老家,必须征得婚生子的同意。最大化地保障、争取了当事人及其婚生子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1、原告彭*与被告孙*离婚;
2、婚生儿子孙*由原告彭*负责抚养,被告孙*自2018年8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二、争议焦点
1.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情节
2.孩子抚养权归属
三、律师点评
如确有必要离婚,且双方又无办法协商一致,建议当事人应尽快寻求律师的帮助,让律师及早介入纠纷处理,有利于为当事人尽早争取到理想结果。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8)粤5202民初1143号
【委 托 人】彭*(原告)
【代理结果】快速调解离婚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朱丽珍 律师 刘柳 律师助理
一、案情简介
原告彭*和被告孙*于2014年5月网恋,因原告怀孕,双方于2014年7月7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20日生育儿子孙*。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难以共同生活。遂委托我所代理起诉离婚,争取婚生子抚养权、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委托人委托我所代理后,办案律师了解到男方长期出轨,我方掌握证据(男方开房记录),但此并不符合法定离婚情节,争取离婚的可能性不大,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律师充分利用谈判技巧去跟男方调解谈判,且女方十分在意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包括孩子的探视权事宜。在涉及财产分割时,也要考虑到财产有被对方转移、变卖的风险,律师在综合考虑的情况下,需要帮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保证财产得以分割、执行。经过律师的多次调解,男方已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抚养权归女方,办案人员立即采取诉讼策略,因男方长期居住在女方家里,又没有办理居住证,办案人员及时在男方户籍地进行立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抚养权归女方所有,每月男方需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若男方需要带婚生子回揭阳老家,必须征得婚生子的同意。最大化地保障、争取了当事人及其婚生子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1、原告彭*与被告孙*离婚;
2、婚生儿子孙*由原告彭*负责抚养,被告孙*自2018年8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二、争议焦点
1.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情节
2.孩子抚养权归属
三、律师点评
如确有必要离婚,且双方又无办法协商一致,建议当事人应尽快寻求律师的帮助,让律师及早介入纠纷处理,有利于为当事人尽早争取到理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