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8)粤0605民初16833号
【委 托 人】丘*(原告)
【代理结果】快速调解和好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李长春 律师,陈欣 实习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丘*、被告潘*于1997年6月2日登记结婚,1998年2月16日生育儿子潘*。因被告对原告施行暴力且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遂委托我所代理起诉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委托人委托我所代理后,办案律师了解到男方长期家暴,我方掌握证据(病历单、报警回执),符合法定离婚情节,争取离婚的可能性较大。面对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律师要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在诉讼离婚期间有面临家暴危险时,要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涉及财产分割时,也要考虑到财产有被对方转移、变卖的风险,律师在综合考虑的情况下,需要帮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保证财产得以分割、执行。本案中,由于被告有悔过意愿,表达了较大的诚意,征求当事人的意愿后,办案人员在出具婚内协议书时,也约定了具体的、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约定男方不得再实施家暴及回归家庭,不得再有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的关系的行为,否则需要补偿女方20万的损害赔偿金等。最大化地保障、争取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原告丘*与被告潘*强经调解和好;
原告丘*与被告潘*确认于2018年9月11日签订的《婚内协议书》。
三、争议焦点
1.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情节;
2.能否争取调解。
四、律师点评
如确有必要离婚,且双方又无办法协商一致,建议当事人应尽快寻求律师的帮助,让律师及早介入纠纷处理,有利于为当事人尽早争取到理想结果。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8)粤0605民初16833号
【委 托 人】丘*(原告)
【代理结果】快速调解和好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李长春 律师,陈欣 实习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丘*、被告潘*于1997年6月2日登记结婚,1998年2月16日生育儿子潘*。因被告对原告施行暴力且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遂委托我所代理起诉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委托人委托我所代理后,办案律师了解到男方长期家暴,我方掌握证据(病历单、报警回执),符合法定离婚情节,争取离婚的可能性较大。面对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律师要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在诉讼离婚期间有面临家暴危险时,要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涉及财产分割时,也要考虑到财产有被对方转移、变卖的风险,律师在综合考虑的情况下,需要帮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保证财产得以分割、执行。本案中,由于被告有悔过意愿,表达了较大的诚意,征求当事人的意愿后,办案人员在出具婚内协议书时,也约定了具体的、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约定男方不得再实施家暴及回归家庭,不得再有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的关系的行为,否则需要补偿女方20万的损害赔偿金等。最大化地保障、争取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原告丘*与被告潘*强经调解和好;
原告丘*与被告潘*确认于2018年9月11日签订的《婚内协议书》。
三、争议焦点
1.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情节;
2.能否争取调解。
四、律师点评
如确有必要离婚,且双方又无办法协商一致,建议当事人应尽快寻求律师的帮助,让律师及早介入纠纷处理,有利于为当事人尽早争取到理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