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无法定离婚事由,律师介入促成调解离婚
发布时间: 2019-07-31 | 20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0)湘1322民初1105号

【委 人】*(女方)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离婚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谢伟娟律师、梁雨彤实习律师


一、 基本案情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方)在广东打工时相识,2005年10月8日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2月16日生男孩陈*游。2018年7月起,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夫妻关系日趋冷淡。原、被告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经手借给汪*5000元、李*5000元、陈*月2000元、陈*50000元。原告*其有银行存款19000元,被告*其近期购买二手桑塔纳小车一辆。由于原被告结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双方之间观念不一致。被告性格暴躁,经常与原告争执不下且动手,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希望解除这段支离破碎的婚姻。

(文中均为化名)


二、 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立案,但是本案没有法定离婚事由,第一次起诉法院很大几率不判离,经过办案律师去湖南参加庭前会议、庭审活动,通过办案律师高超的调解协商能力,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在法院调解下离婚。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小孩陈*游由被告*直接抚养,小孩抚养费根据小孩*游的实际需要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至小孩*游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汪*处债5000元、李*债权5000元,所购二手桑塔纳小车均归被告*所有,为购车所负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陈*月处债权2000元、陈*明处债权50000元及原告*名下存款19000元均归原告*所有;

四、原告*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告*现金120000元。


三、 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四、 律师点评

       在无法定离婚事由的情况下,要注意固定分居证据,如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争取在第一次起诉时就能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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