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丈夫私下转账给“小三”,律师介入“小三”须全额偿还10万元
发布时间: 2019-07-31 | 193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8)粤0604民初21836号、(2019)粤06民终1449

【委 人】* (原告)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二审、执行 

【代理结果】被告依法偿还涉案所有款项100000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谢伟娟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与邹*(第三人)于2016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直以来,婚姻关系幸福美满,直至20186月5日下午,被告二李*致电原告,告知被告一关*与原告丈夫邹*在各自婚姻存续期间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给原告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后原告陈*发现,邹*曾于20186月6日、20186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款于被告一关*名下,合100000元,被告二李*是被告一关*的丈夫,转账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二*应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进行代理此案。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第一时间与委托人进行交流了解案情,立即联系被告*及李*,给二人发律师函,以追偿邹*转款的100000元。被告二人不但拒收律师函,电话沟通中也毫无归还款项之意。我所律师立即准备立案材料,起草代理词等,经过一审、二审开庭程序,最终获得非常理想的效果,法院判决对方依法偿还所有款项,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如下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100000元。

 

三、争议焦点

1、委托人是否能追偿100000元;

2、被告二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陈*对丈夫邹*转款的行为并不知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擅自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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