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私下转账给“小三”买房后分手,律师介入“小三”返还15万元
发布时间: 2020-01-19 | 217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9)粤0605民初4287号

【委 人】* (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程序

【代理结果】成功要求被告依法返还涉案款项150100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刘康 律师、周绮雯 实习律师、关颖珊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冯*在2015年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李*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期间被告李*要求原告冯*出资10万元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的一处房屋,用于房屋的首付款和装修款等,且原告冯*每月转账给被告李*用以支付房贷。2018年,被告李*与他人保持男女关系,并要求与冯*分手。遂原告冯*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第一时间与委托人进行交流了解案情,立即联系被告李*进行沟通调解,尝试以调解结案这一快速方式追偿购房款,但被告坚持不愿意进行调解。办案律师立即起草起诉状,准备立案材料进行起诉处理。随即办案律师对案件进行大数据检索,通常类似的案件大部分均是以其妻子的名义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小三”,以原告*的名义起诉仍然会存在一定的风险。针对这个情况,办案律师根据大数据检索结果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务求尽最大的努力将当事人的利益降最大化。经过一审开庭程序,最终获得非常理想的效果,法院判决对方依法偿还15万的款项,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审如下判决:

被告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返还150100元。

 

三、争议焦点

是否能追回给付的购房款和每月支付的贷款?

 

四、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若双方之间系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的情人关系的,且知悉对方已与他人结婚的,那么该方当事人在该同居关系中并非善意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大额赠与非善意第三人的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行为是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夫妻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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